民法典的公职监护人有哪些(民法典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民法典》规定临时监护人有哪些
《 民法典 》规定临时 监护人 有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新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人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 《民法典》 法定监护人 有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哪些请看下监护人会被撤销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诉讼 ;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 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只有前一顺位的监护人没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现没有其他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才会由后一顺位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行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有一个小节专门讲了监护,其中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人选范围、监护责任及撤销情形等。像未成年人的话,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双双去世的,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等都可以当法定监护人。虽然孩子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但是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还是应该尊重其意愿。
可以作为监护人的有哪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上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021年民法典新规监护人是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中监护的类型
提到监护,相信浮现在大家脑海之中的是父母,但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来看,监护的种类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不同的职责。从《民法典》的法律条文来看,监护种类有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公职监护人、意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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