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的注意点如下: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由 交通管理部门 进行; 2、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配合伤残鉴定,不得弄虚作假; 3、事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 法医鉴定 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 伤残鉴定 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 司法鉴定 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 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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