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成立是否需要过户的简单介绍
买卖二手车只签协议不过户可以吗
买卖二手车只签协议不过户可以吗,一、买卖二手车只签协议不过户可以吗买卖二手车只签协议不过户,前车主仍然可以用该车作抵押,损害到后车主的利益。所以,买卖二手车最好过户。 二手车过户 ,顾名思义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不可省略的程序,车辆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会带来不便。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如果未办理 所有权转移 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 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手车过户要避免哪些纠纷一是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办理相应的材料,对于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车辆行驶证 、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证、身份证。二是当旧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工商部门所监制的购车合同,就是我们所说的二手的车买卖合同,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这个环节中,最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要齐全,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中的内容必须要保持一致,特别是车主的身份证,如果不同,就应该向原车主索要,否则在办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问题。三是合同签订以后,还要开出相应的交易发票。四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有违章的问题,必须要及时处理完相应的事故。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是否需要过户
车辆买卖合同 成立后车辆需要过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 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旧车转让只签合同不过户可以吗
律师解答买卖二手车只签协议不过户是可以的,但容易产生纠纷。最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车辆转让协议不过户行吗?怎么强制对方过户车辆
; 车辆转让,必须过户!!!
《机动车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也就是说,车辆买卖交易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必须的一个环节,转让协议书只是双方交易的一种凭证,并不等同于过户。
车辆交易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有影响
对于卖车人来说,不过户意味着车辆仍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责任还是由原车主承担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赖账还好,如果他赖账,或者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你也会多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买车人来说,车辆不过户,如果原车主发生财产冻结的情况,车辆也属于原车主的财产,也会被查封。新车主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只有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此外,车辆使用期间办理年检、保险等手续,由于行驶证是原车主的名字,最终也是要去找原车主才能搞定。
如果对方迟迟不肯过户,可强制对方过户
如果买主迟迟不肯过户,你可以先把不过户你的影响跟他说说,如果他还是不肯过户,那么可以可以带着车辆买卖合同、转账明细去法院起诉。或者去报警,警察给你出具一张证明。这个证明是买方自己不愿意过户,拿着这个证明去车子户籍当地车管所,让车管所直接把车子信息注销掉。
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过户吗
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过户吗
要将车辆所有权进行转移出去给另一个人,在转移之后,有些人还会对是否过户产生疑问,担心没有过户的关系这辆车就不是彻底属于自己的。那么,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过户吗?下面就车辆所有权转移问题潼南律师做了明确的介绍。
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过户吗?需要。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将自己的车卖给了乙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向乙借了车,并卖给了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上属于甲,因此能办理过户登记)。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汽车,但是甲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的,车就归丙,乙只能请求甲赔偿违约责任。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他不像不动产登记是生效要件,它是用来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种制度。像很多的一物两卖行为,基本都是谁能取得对抗要件物件就归谁。
怎样认定车辆所有权转移
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由于汽车的危险性,其作为特殊的动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一些人还认为: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汽车,但由于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受上述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汽车所有权纠纷时,以是否办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在处理汽车未过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中,认为由于汽车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当由登记车主即出卖人,而非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将登记与合同本身混在一起,产生上述误解,与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的欠缺与混淆了一些需行政审批方生效的合同有一定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经登记才能生效,显然是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把物权变动的要件强加到合同的债权行为上。而实际上登记与否只影响抵押权的取得,但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担保法》规定把登记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混为一谈。认为没有登记,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有违基本法原理,是存在欠缺的。另外,登记与需要审批的特殊合同不同,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一些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审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与前置程序。登记无论其是行政管理性质或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都与需要审批合同方生效的审批效力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须严格区分登记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该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应当指出的是第12条并未规定登记的效力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此处所指的登记,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并结合该法第8条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登记的性质应为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非所有权性质的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0]执他字答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当车主,而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立归第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应以登记车主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而应以交付(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实际出资人购买人确定车辆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否定了登记作为汽车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的观点,不仅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且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精神相一致。
由于司法实务界对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普遍误认及出于汽车作为高速工具的危险性,事故频率高,需更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物权法》或《民法典》物权篇立法上可采取以下3种模式:
(1)法律上明确规定汽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登记为行政管理性质,以避免司法实务界的误认。
(2)可参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明确规定依法律行为汽车所有权设立、移转、变更和注销必须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者无效。
(3)可参考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关船舶、飞行器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明确规定汽车所有权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注销应该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车辆所有权转移纷而需要帮助时,在上有很多律师,任何问题都可以来网站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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