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没有办理过户的车辆撞死人怎样办的简单介绍
车子卖了没过户,如果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由购车人全额赔付,原车主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汽车没过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车卖了但没有过户,如果出现了事故,要负连带责任的。在不能过户的二手车中,对于没有交强险、没年审的二手车不能过户,问题倒不大,可是买到不能过户的黑车则相当麻烦,首先车辆的归属权不是自己,自己花的钱白搭,其次若发生事故伤到第三者,那赔偿可是要自己全额支付,因为上不了保险。由于是不正规车辆,被拦下还要接受高额处罚,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还是想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好。
二、关于未过户的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处理时有哪些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卖车不过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明确法律权责,建议车主过户。具体过户流程如下:
5、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6、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7、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5)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6)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7)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8)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9)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10)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
没过户车撞死人原车主赔偿吗
没过户车撞死人原车主不赔偿。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私下转让车辆但是没办过户手续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私下转让车辆,在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不过户写了协议肇事归谁
没过户车撞死人新规,车辆不过户写了协议肇事归谁?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分享一个相似的案例,然后再来进行解答。
——案例——
张某于2014年12月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张某已支付车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车辆尚未过户。
2015年2月份,张某酒后驾驶该车,途中与行人徐某碰撞,致徐某受重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徐某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8万 元 。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之一、原车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第二车主张某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6.6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解读——
1 、车辆完成交付后,原车主不需承担责任
依据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依据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出现车辆没过户发生撞死人的情况,那么卖方对买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责任。
2、报废车不能买卖,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们在出卖或者购买车辆时,一定要审查车辆是否已达到报废标准,否则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你有没有签订协议,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车辆不过户,签订的协议有效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写在最后——
《机动车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车辆不过户其实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影响的,对于原车主来说,不过户意味着车辆仍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责任还是由原车主承担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赖账还好,如果他赖账,或者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你也会多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买方(新车主)来说,无论将来卖车需要过户,还是车辆使用期间办理年检、保险等手续,由于行驶证是原车主的名字,最终也是要去找原车主才能搞定。
因此,车辆转让时,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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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实践中,当事人通过买卖已经转移交付机动车所有权的,可能存在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各种原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购车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明确,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是行政行为,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发生。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者获得运行利益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车主,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因此有必要对车辆交易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还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有以下方式交付销售的主题:
(1)标的物为动产的,动产占有的转移为交付。
(2)如果是房地产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完特定手续后过户。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法。
其中,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具体要求,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那么,在未登记车辆买卖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所有权转移?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首先,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占有的转移应视为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
二是法律没有规定登记过户是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办理车主变更和车辆登记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只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将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转让混为一谈,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根据合同法,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
在车辆未经登记而转让给车主的情况下,车主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经营利益也归车主所有,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对于注册车主来说,车辆的交付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控制和运营效益,没有管理的可能。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以民用航空空装置、船舶、机动车为标的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登记不是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未登记的交易不能对抗通过登记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所以,并不是说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没有意义。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买卖车辆的损害,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过户登记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的占有转移。未登记但转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负责管理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不合法的。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责任的重要司法原则。司法实践部门应当以公平合理的理念来裁判案件。车辆未经过户登记出售时,买受人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营收益也归买方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是一致的。
作为实际所有人,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了车辆,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至于原车主,虽然是注册车主,但车辆交付后已经失去了对车辆运行的控制和利益,车辆实际上已经离开了他的控制范围,没有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所有人不应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不实际控制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车辆的买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发生在直接满足买方的某种需求或允许买方获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如果买方享有这些权利,他自然应该承担义务。其次,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机统一和一致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
机动车未过户而转卖时,原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实际控制车辆运营并获得运营收益的权利,而原所有人不能再从机动车中获得任何利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享有权利的买受人自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原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该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通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背道而驰,必然导致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因此,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仍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真正的过错是车辆的经营者,即买受人。原物主虽然是名义上的物主,但这种身份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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