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可以立遗嘱只有对方继承遗产吗(夫妻立的遗嘱一方可以改吗)
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指定只有子女继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可以指定只有子女具有继承权,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立遗嘱方式把属于他自己的份额权利赠给某个子女?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另一方能立遗嘱方式把属于他自己的份额权利赠给某个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使两个人都活着,也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份额用立遗嘱的形式,赠与某个子女。遗嘱是本人去世以后,作为遗产继承人根据遗嘱才可以得到的。
法律分析
一方去世的,配偶可以订立遗嘱,自己的份额指定由一人有来继承自己的遗产。1、夫妻另一方立遗嘱把自己所得的财产给指定儿子,该遗嘱有效,同时,其他子女仍有赡养义务。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另一方当然有处分权,另一方有权立遗嘱将自己所得的全部财产给指定的儿子,这样的遗嘱不违法,是有效的。3、其他子女也不得因未得到或者少得了遗产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需要分清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以及一定范围的实物。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后,一般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剩下的就按遗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立遗嘱吗
一、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订立遗嘱
夫妻一方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精神正常就可以立遗嘱。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所立遗嘱在形式上要符合民法典的严格要求,在内容上,遗嘱所处分的也应该是其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自己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从形式上看,民法典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的遗嘱,夫妻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用哪一种遗嘱。但无论选择立什么形式的遗嘱,都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可以优先考虑。
从内容上看,夫妻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对超出这个范围的部分进行处分是无效的。比如,针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在单独立遗嘱时不能直接将整套房产安排由某人继承,只能安排将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那部分由某人继承。因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中还有配偶的份额。如果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和自由意志,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夫妻间如何互相继承遗产
1、夫妻间继承遗产,要等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才可以继承。
2、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就按遗嘱或遗赠协议执行,另一方如果不是遗嘱或遗赠协议中指定的继承人,就不能再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法定继承时,夫妻中后去世的一方有对死者的遗产继承权。
3、夫妻可以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如果哪一方去世,夫妻共同财产按遗嘱执行。
不管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条件,那么就均是允许的。至于订立出来的遗嘱是否有效,则还要看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而对于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在这一方去世之后,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需要先分一般给其合法配偶,之后再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
民法典规定遗嘱中可以指定夫妻双方为继承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所以遗嘱中可以指定夫妻双方为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可以夫妻共同立遗嘱并公证指定房产继承人吗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即使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
2,夫妻可以共同订立遗嘱处分夫妻财产,指定夫妻财产由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继承,也可以分别就自己拥有的房产部分指定由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继承。
3,遗嘱可以夫妻双方书写,也可以订立公证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优先按公证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4,相关规定:
(1)《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及遗嘱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较大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给审判实务带来困难。就是在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时候,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发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
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丈夫在立遗嘱时,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他个人的财产作出遗嘱处分,因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的案例是比较多的。这也是因为现行法的空白,导致共同遗嘱继承中出现的常见现象,也反映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的残迹。
三、实际上,在目前所见到的一些关于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仍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处理意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相对法制健全、人们的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
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更是没有否认共同遗嘱效力的理由了,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四、根据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从法律上确认和限制共同遗嘱应集中于四个方面:
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
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
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
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扩展资料:
一、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
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
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二、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三、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
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
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四、共同遗嘱在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可以把共同遗嘱分割成两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和一般遗嘱理论衔接。
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应该说共同遗嘱的性质比较符合“共同法律行为说”。“双方法律行为说”抓住了共同遗嘱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点,但是无法突显共同遗嘱中的遗嘱人是基于同一遗嘱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双方法律行为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况且主张双方法律行为显然和一般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完全相反,难以形成统一的遗嘱理论。
对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试图整和共同遗嘱理论和一般遗嘱理论应该说方法上有所创新,但是该说强调了分割了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元素,没有主要到各元素间的相互制约和牵连关系,而共同性整体性是共同遗嘱的本质所在。
而“共同法律行为说”是比较合理的,其拥有了其他两个学说的长处。其强调了共同遗嘱人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内在整体性,又看到了共同遗嘱中有遗嘱的一般特性,为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打好铺垫,有“可合可分”的优点。
五、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
(1)不承认共同遗嘱。如日本、法国继承、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
(2)仅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如德国继承立法;
(3)承认一切共同遗嘱。如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不仅承认共同遗嘱,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均不加限制。但多数国家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有人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法律特征相悖。中国司法实践也很少有共同遗嘱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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