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可以超过2年吗)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及质量保修协议过程中会遇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概念,因为都是涵盖关于保修的事宜,所以常常难以分清两者之间的差别。
一、法律法规依据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缺陷责任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概念不同
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含义不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的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三、责任不同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四、开始时间不同
(一)质量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什么时候起算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什么时候起算
1、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2、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缺陷责任制度的规则有哪些:
1、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的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内容: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检查已完工程。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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