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管辖)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哪些
建设工程包含八种法律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2、通过社区、单位、或者某些机构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3、合同中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芹猜宽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4、通过起诉的方式让人民法院介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嫌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兆灶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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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事实一般比较复杂。
首先,案件主体往往涉及多方。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一般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总包方,甚至发包方均拉入纠纷之中,导致诉讼主体比较多;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争议事实比较复杂。比如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等,由于合同签署、履行、现场管理规范不足,相关事实往往证据不足,因此一旦产生争议,需要进行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
2、法律适用也比较复杂
首先,由于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乱象,导致纠纷产生时,相关主体的认定的法律适用复杂多样,比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相关合同往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适用法律往往比较困难,有时候不得不参照无效的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维权期间一般比较长
由于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多,往往又涉及鉴定,因此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维权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要长很多。有些长达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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