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怎么算交通肇事逃逸的词条

2023-03-13 法律法规

肇事逃逸怎么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第一种,当事人明明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还逃离了现场,无论是开车逃走还是将车辆丢弃之后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

第二种,发生了事故,但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犯错,不是责任方,于是开车离开现场;

第三种,当事人可能是酒驾或者没有驾驶证件等,待警方到达后,不听从指挥,擅自弃车离开现场;

第四种,虽然当事人把撞伤的人送到了医院,但是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特殊原因就离开了医院;

第五种,虽然肇事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却没有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

第六种,当事人在接收警方调查时逃离;

第七种,已有证明可以表明当事人是知道交通事故的,但是当事人还是离开了现场并且也不承认发生了事故;

第八种,没有赔偿相应的费用,或者是未能就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留下了假的联系方式,而且未经同意强行离开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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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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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认定,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而客观上则实施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如果主观和客观有一个不符合,就不算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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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怎么算交通肇事逃逸的词条

交警怎么认定肇事逃逸

问题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

问题二:交通肇事逃逸是由谁来判定的,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从这条上看,交警就可以进行逃逸的判断了。毕竟这时候有可能仅仅是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在法庭上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逃逸,则可以提出,法院会在庭审中不采信交警的判断。

问题三: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从法律层面讲,对肇事逃逸有着明确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如果楼主所述属实,那么,楼主离开现场的原因,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件。

多说一句:

究竟是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是对方能“告”的。当然也不是仅凭楼主一面之词就能“定”的。

要看交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

问题四:请问怎样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

问题五:肇事逃逸怎么判定的? 交通肇事(我们只考察构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由此给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了说明问题,先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23日22时许,古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沭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驻地,因顺行的该镇湾子村村民英某突然从路北向路南转弯,古某刹车不及时,当场将英某撞死。古某下车见英已死亡,就驾车离开现场,到了交警队报案。

案例二:2001年3月11日11时30分许,何某驾车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周庄村时,将过路的行人刘某撞伤后逃逸,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2005年3月20日7时30分许,李某驾车沿沭郯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山东省临沭县郑山镇邢屯村村中的水泥路上时,因没有在路中间行驶,将顺行路人宋某撞伤,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李(期间电话报警)在医院陪护到当天下午,借口回家取钱,第二天听说宋某抢救无效死亡,李便离家出走,在外打工,后经其亲属做工作,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对上述三个案例中司机的行为,交警部门均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且当事人没有异议。我们在审查时,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有出入,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不一致。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因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认识不一,我们倾向仅仅是刑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法律快车网律师 法律快车网律师 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该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虽然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其主观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认定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外,下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二是特种车辆(如120、122、110、119)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

问题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没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损失没有法得到及时赔偿,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影响了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逃逸”的含义是什么呢?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须具体情况分析。当前交通肇事后出现了几种特殊的“逃跑”情况:第一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现场的。第二种是肇事者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第三种是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第四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第五种是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

这几种情况表面上都是逃跑的行为,但哪一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所指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呢?目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或做法:第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做法。根据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认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肇事者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如果将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马上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等待处理的行为认定为逃逸,显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足之处。通常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部门规定在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逃逸,而法院在审判时,充分考虑整案的事实和证据,对这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的情况在判决书上不认定为逃逸,以致出现执法机关所做的结论在前后出现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二“逃逸”有时间上的一个必要限制:即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在公安交警部门未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这段特定的时间内离开的,只要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可以及时报案,但却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逃逸”这个情节。这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的一个特殊要求。它对正确判断和认定“逃逸”或“自首”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行为,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对这二个概念的比较,可以看出“逃逸”和“自首”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认定“逃逸”的情节有时间限制,而自首没有时间这个限制,事故发生后可以马上投案等待处理,也可以不及时投案,而是事后再投案,只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便可以认定为自首,没有时间上的必要限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逃逸上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足之处,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分清“逃逸”与“自首”的关系,肇事者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情况,实际是一种逃逸行为,主观上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因其事后去投案自首,其在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

问题七: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肇事司机,交警怎么下认定书 等交警找到肇事者 ,不然不好认定!!!

问题八:道路交通安全法怎么规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你说的情况是真实的,交警队这样的判定是不正确的。因为你的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不是他本来的主观意念,而是在被对方追打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对方的追打才离开现场的。并且他离开现场也不是跑到别的地方藏匿起来,而是跑到交警大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不履行对受害人的抢救义务,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并将自己藏匿起来的行为。

处于自我保护,立即离开现场,并不破坏现场,到现场以外的地方报警,讲清自己的身份和简要案情,并主动归案的行为,不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问题九: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问题十:交通肇事人逃逸怎么认定和处理 你回旅馆没有开车吧?还有你回去拿证件和对方司机说了么?

一般肇事逃逸分两种,第一种是无意识的驶离现场,就是说你不知道发生事故,或者为了救治伤者驶离现场。本意并没有说为了逃避处罚。这种情况交警一般写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也通常不认为属于肇事逃逸。第二种就是为了逃避处罚,明知发生事故仍然驾车或者弃车逃离现场。这种交警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属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的。

你说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你还是找交警好好说说,因为他在认定书上的表述对于你后续理赔非常关键。最好找找人,你明白吧???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算肇事逃逸。在主观上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有知道事故的发生,且有想逃避的责任的行为。逃逸的一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交通事故中怎么算肇事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肇事逃逸:(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八)严重超载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怎样才算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下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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