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主责一定判刑吗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主责致死需要判刑吗?
交通事故主责致死需要判刑。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一定情况下,例如没有别的加重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偶犯,初犯,法院可能判处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坐牢。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有从重情节,即使积极赔偿,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于本国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并依据解释,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需要判刑。刑罚标准则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来判刑,具体的量刑标准还要以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要判刑吗
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应当是不需要判刑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 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 交通肇事案件 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l
交通事故致死主要责任需要判刑么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不一定会判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可以负同等责任,但是需要依据事实来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肇事方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关系,其赔偿义务人是肇事方,而不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依照保险合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法律关系,而这种保险法律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人民法院对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因此,受害人有权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保险公司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讼标的系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既不同亦不同类,故既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是普通共同诉讼,而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凸现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财产所有权。在现代社会,民法就是人法,就是人的权利法,确认人的价值,保护人的地位,就是保护人的权利。生命、健康和身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死亡事故主责一定判刑吗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要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主要责任,必须要判刑吗?
不一定,虽然亡人事故承担主责,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是否会判处刑罚,要看具体的情节,例如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配合调查,一贯表现良好等,也有可能免于起诉或者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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