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否剥夺母亲的探视权(民法典中能否剥夺母亲的探视权和抚养权)
离婚后男方不允许母亲看孩子,这一现象能够到法院起诉吗?
在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做“探视权”。大概意思是说,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利享有对子女的见面、联系权利。虽然是短期的,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此外,除了亲生父母之外,尽了抚养义务的养父母、继父母,都拥有探视权。
一般情况下,探视权都是双方协商,约定好时间去探望孩子。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在最新的《民法典》中,有关于婚姻的强制执行,其中就包括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
1、离婚后探望子女
很多人在离婚后,担心以后见不到孩子,会拼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双方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判定。于是就有了探视权的说法,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里包括见面、交流、通信、出去玩耍等。
为了让孩子享受父母的爱,能够健康成长,大多数人都不会拒绝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探望。不过也有些特殊情况,可能是担心孩子被抢走,或者担心孩子受到不好的影响,禁止对方探望。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行使探视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向法院起诉
探视权是单一性的权利,是法律出于对情理的考虑,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诉。在《民法典》中,探视权是强制执行的权利之一,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必须要遵守并且配合。正常情况下是双方协商时间,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
如果对方拒绝法院的要求,我们还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不过在生活中,很少有家庭会闹到这种地步,毕竟都是为了孩子好,打官司反而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建议私底下协商好,这样也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3、特殊情况
虽然探视权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说探视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这个时候法院就会进行限制,甚至是中止使用这种权利。具体情形,在《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像是对子女有侵害行为、有传染性疾病、子女拒绝探视。一般都是为了保护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只要不违反这一原则,就算没有支付抚养费,探视权也不会被中止。
母亲的权利被剥夺怎么办?
民法典中规定,法院能否判决中止母亲的探视权,而非剥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探视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特点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如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探视权的有如下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向义务协助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财产申报、执行调查等,必要时对协助方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4、对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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