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新(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侵权)
澳门商标法要点
一、商标注册申请先公告后实审
在澳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先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2个月内,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满无人异议,或者有人异议且异议程序结束之后,审查员才会进行实质审查。
这与中国大陆的申请制度相反。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实审后公告”的制度。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先由审查员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安排公告,由第三人提出异议。
二、不超过6个月的商标使用可以要求优先权
澳门的商标保护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最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主体给予保护,只有个别例外情形。其中一个例外情形是:在申请前的商标使用,而且使用时间短于6个月。
在澳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使用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时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日从首次使用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对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过6个月还没有申请注册,一旦遇到第三人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情形,维权难度反而加大。
这项规定有利于申请人进行市场测试,以便更加合理地指定商标保护策略,用更低的成本去选择更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
三、商标续展可以重新计算不使用的期限
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这已经成为业界的通识。而前述“三年”的计算起算点,既可以是注册日,也可以是最后一次使用日。但是,近期澳门法院做出了一系列判决,改变了以往这种常规做法。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商标续展之后,连续不使用的三年期限将重新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未使用的商标将无法撤销。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未使用的商标可以“再利用”,使得善意的经济主体可以使用和注册这类商标。这种做法虽然与法律的初衷以及国际标准相悖,但实际上已经在知识产权局、法院逐渐开展。
今后,对于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后的3年是安全期,从第4年开始有被他人撤销的风险,但是续展后3年,将再次进入安全期。
四、注册商标可以对抗近似公司名称
澳门商业法规定,如果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已注册的商标类似,并且公司经营范围与该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关,那么该近似的公司名称不予核准。在实践中,澳门法院将这一项规定扩大适用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最新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标 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 商标权 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 商标权转让合同 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纠纷 案件; 8、 商标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 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 北京 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 第三条 第 一审 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 驰名商标 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 商标法 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标注册 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商标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间: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间: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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