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展望(民法典最大变化亮点)

2023-03-11 民法典

技术咨询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咨询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问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咨询项目名称

1.1 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 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 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 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测;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 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 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 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 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3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咨询资料和数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4.5 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

第五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 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顾问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验收、评价方法

6.1 鉴于技术

《为了中国民法》读后感?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

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高分悬赏: 中德两国合同法(尤其是购销合同方面)差异, 越详细越好

你好,给你找了一些资料,也许对你有帮助: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注:〔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6页。)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买卖合同制度而言,中德合同制度各具特色。由于中国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德国合同法的经验,因此,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我国买卖合同制度除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以外,还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以及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的有关规定,(注:例如,在该章中,大量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颁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不仅如此,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买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使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民法的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谨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比较。

一、关于买卖合同制度调整的范围

根据《德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其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系,而且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特别是债权的买卖关系,《德国民法典》第 433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物,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权利的出卖人有义务使买受人取得权利,并在权利使权利人有权占有物时,向其交付物。”从该定义中,可见《德国民法典》中的买卖制度适用于权利的买卖关系。该民法典第437条规定了权利买卖的担保责任;第451条规定了权利买卖的危险移转和费用;而关于买卖的一般规定中的许多规则(如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既适用于物的买卖也适用于权利的买卖。(注: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5页。)买卖合同制度中包括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主要优点在于将各种类型买卖的共同规则抽象为买卖的一般规定,从而可以大大地简化有关买卖的规定,尤其是因为权利买卖的规定日益复杂,很难完全通过制定特殊的买卖合同规则解决各种权利买卖关系,因此,通过买卖合同制度统一调整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从而使各种权利的买卖关系都具有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而不包括权利的买卖。《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定义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与《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的规定相比较,可见该定义中只是规定了出卖人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方面所负的义务,而并没有规定权利买卖中的出卖人在移转权利方面的义务。这就表明了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原则上并不适用于权利买卖。我认为,采纳这一立法体例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权利的买卖的类型较为复杂,有一些类型的买卖与物的买卖存在着差距,不能完全适用买卖的规定。例如,关于债权的买卖涉及到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买卖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应当在买卖之外设立单独的规则来规定有关权利买卖的问题。

(二)尽管权利的买卖类型比较复杂,但几种主要的权利买卖关系已经受合同法的其他制度或者专门法律规定调整。具体来说,第一,有关债权的买卖,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合同的转让规定在第五章之中,而不是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之中。这一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债权的移转涉及到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等问题,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因为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移转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将权利的移转与义务的移转一并作出规定是有必要的。第二,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移转问题由知识产权法作出规定。但在买卖合同中,也涉及到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37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可见此处涉及到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仍然只是规定物的买卖问题。第三,关于在例外情况下人身权的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名称权、自然人的肖像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有关这些权利的转让是由人身权制度加以规范的。第四,关于有价证券的买卖问题,例如关于票据、股票、债券、提单等的转让,一般是由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等加以规范的。买卖合同制度没有必要专门规定权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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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展望(民法典最大变化亮点)

赵中孚的人物经历

小学毕业后,赵中孚以优异的成绩被保送到汇文中学。但只上了一年多,珍珠港事件爆发,美日开战汇文中学被改为北平市市立第九中学,日本教官随之进驻学校,大肆宣扬他们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思想,英语课改为日语课。“当时在那种强烈的民族情绪下,谁愿意学他们的日语呢!”赵老感叹唏嘘。

日本投降后,汇文中学恢复校名,赵中孚在那里读完了高中课程。在大学的报考问题上,他与家人有了分歧,他喜欢英文,而家人却主张他学法律。于是他报了清华大学的西语系,又报了朝阳大学的法律系。考清华大学前,腐败的国民党政府居然把高考题泄漏了,结果,他学西语的梦想未能如愿,却在不久后顺利地进入朝阳大学。

1949年先后在华北人民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和前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1950年3月转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9月调为民法教研室研究生,12月留校任教至今(文革期间人民大学解散,在北京大学任教五年)。改革开放的春雷送来了法律的春天。近50岁的赵中孚迎来了他第二个青春,他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法律教师的培养中,为青黄不接的教师队伍注入一股股新鲜的血液。他忙碌的身影穿梭在人大法律系的各个教室,他抑扬顿挫的声音感染了每一位听课的学生。

曾参加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起草工作。曾讲授民法基础、中国民法、民事政策与法律、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破产法、民事法律制度、婚姻法、知识产权、民法总则、所有权、债与合同制度、保险法等课程。1984-1985年以访问学者身份曾去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研究考察,讲授了中国的经济合同法、所有权制度和婚姻法;1987年秋赴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参加“新兴的中国民法”国际学术会议;1989年夏参加了在美国夏威夷由中美双方学者共同召开的“民法经济法学术会议”。著有《民法概论》(主编之一兼主要撰写人)、《民法原理》(副主编之一兼主要编写人)和参与编写的《中国民法教程》、《民法通则要论》等书,参加了《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1984年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等书的撰写。发表的论文有《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特色》、《企业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企业破产法的制订及其基本内容》、《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学术会议宣读)和合写的《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理论探讨》、《十年来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等。

截止目前,他已经培养了40多位硕士,18位博士,还有20位博士在读。他的学生大多做了老师,有的已经成为博导,成为民法学领域的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1999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赵老指导的吴汉东博士的学位论文是惟一获此殊荣的法学类论文。

孙莹的基本情况

姓 名:孙莹

性 别:女

籍 贯:吉林省长春市

民 族:汉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 历:博士

专 业 :民商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11年到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担任专职教师,并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团委书记。

教育背景

1. 1997年9月——2001年7月,就读于吉林省九台市第一中学;

2. 2001年9月——2005年7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3. 2005年9月——2008年7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取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4. 2008年9月——2011年7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专业技能

1.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2. 通过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英语水平测试,具有阅读、翻译英语专业文献的水平。科研情况

1.参与研究的主要科研项目

(1)《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顾与展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5年6月——2009年10月,参加;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2006年9月——2007年12月,参加;

(3)《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市软科学重点项目,2007年8月——2008年08月,参加;

(4)《重庆市科技创新立法研究》,重庆市软科学重点项目,2008年10月——2009年4月,参加;

(5)《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监管问题研究》,国家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09年11月——2011年5月,参加。

2.发表的主要论文

(1)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溯源”,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2) “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透视”,载《社科纵横》2010年第5期;

(3)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评《合同法》286条”,载《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5)“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方式论”,载《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6)“论侵权责任法与安全性规范的关系”,载《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成都,2010年8月。

3.合著及参编著作

(1)《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顾与展望》(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合著。

(2)《民事抗诉案例精选》,北京市: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参编。获奖情况

重庆市2011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谁有民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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