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婿(民法典女婿不用赡养丈人)

2023-03-11 民法典

新民法典关于女婿赡养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和孙子女在一定情况下有赡养祖父母和祖父母的义务,儿媳不是其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婿不是其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是父母赡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主要负责父母的赡养费,或者作为无条件的赡养义务,具体的赡养费,如果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民法典新规,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你的看法是什么?

虽然《民法典 》新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是作为女儿是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女儿赡养父母的费用需要从夫妻共同的财产当中去出,自然女婿就有了辅助赡养的义务。

根据我国的最新《民法典 》 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很多人认为作为女婿,就可以对岳父母不管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虽然女婿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但是作为自己的妻子还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既然已经结为夫妻,那么婚后的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如果女儿需要赡养父母,那么必然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拿出钱来,不可能自己一个人承担。从这个方面来说,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作为女婿还是有一定的辅助义务。

对于法律的这项规定,可能是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做出的。一般女儿出嫁以后,父母会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作为女婿一般不会分到什么财产。所以,如果规定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可能会产生很多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既然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么作为岳父母也会考虑女儿的实际情况,不会让女儿分担过多的义务。或许在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会给女儿一部分财产,让女儿乐意赡养自己。作为女婿来说,自然感到高兴,也会支持妻子的义务。

当然了,岳父母也是自己的亲人,毕竟是妻子的父母。在岳父母的赡养问题上,作为女婿还是要分担一部分义务。因为即使自己不愿意承担赡养的义务,但是妻子依然需要赡养岳父母。再者自己和妻子作为夫妻,拥有共同的财产,赡养岳父母的费用还是需要夫妻承担。与其拒绝承担义务,不如支持妻子的义务。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家庭的和睦,也是基于一种社会道德的责任。

民法典女婿(民法典女婿不用赡养丈人)

民法典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么独生女如何才能尽孝呢?

对于独生女来说,每个月必须要给自己的父母超过1000块钱的生活费,这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父母过上更好的生活,对于女婿来说也必须要支持自己的媳妇这么去做,因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要赡养自己的父母的。

三民法典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那么独生女作为唯一的儿女,肯定是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女婿会和自己的媳妇一起赡养自己的岳父和岳母的,这已经涉及到了道德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有人会违背道德而去放弃赡养父母的。

独生女是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我们国家的过去一段时间之内实行了计划生育,但是独生子女是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对于独生女来说,生活压力更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必须要照顾自己的家庭,另外一方面必须要赡养自己的父母。

两个人在生活当中已经成为了共同体。

对于独生女来说,既然已经嫁人了,那么两个人在生活当中必须要共同扶持的,而且两个人在生活当中已经成为了共同体。民法典规定女婿没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女婿和自己的老婆也必须要每个月给一定的生活费用,才能够显示出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每个月给一定的生活费用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自己的父母来说,在年龄比较大的情况之下已经没有了任何收入来源,而且在父母年龄比较大的时候也已经没有了动手能力,所以作为女儿每个月给一定的生活费用是非常必要的,每个月至少要给1000块钱的生活费用,才能够够两个人一起生活的。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之下,必须要见到自己的事业编,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尽孝。

现在的独生子女的生活压力确实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必须要照顾自己的孩子的生活,另外一方面也必须要照顾自己的老人的生活,所以资金方面和时间的压力都是比较大的。无论女儿有没有嫁人,都必须要赡养自己的父母的,女婿也必须要进行支持。

2021年《民法典》已生效,女婿可拒绝赡养岳父母,生女儿该咋办?

父母亲与子女之间法律义务,仅限于父母亲抚育本人所生的未成年儿女,已成年的子女奉养亲生父母亲。在《民法典》的法律规则中,的确没有规则女婿、儿媳奉养对方父母直接义务。但在《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中,儿女的配偶必需依法辅佐儿女实行奉养义务。即奉养义务是间接的,附属于儿子和女儿的主要奉养义务。因而,只要女儿安康地活着,女婿就无权或者不得回绝辅佐其妻子奉养岳父母。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理想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总体上是分歧的,互相之间都有扶养的义务,对对方的父母亲身然也承当了一定的奉养义务。这才是儿媳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承当义务的正确了解。

自然,当夫妇中一方因各种缘由逝世之后,其父母亲永远地失去了儿子/女儿;相应地,儿子/女儿也永远地失去了妻子/丈夫,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从此不复存在,成了独身人,这对已是老年人的父母亲和存世的一方当然都是悲剧。假如仅有一个独生女儿,老年人从此完整失去了其独一的法定奉养人。在此状况下,女儿的死亡,很自然就彻底地割断了女婿与岳父、岳母之间间接的奉养义务,老年人从此完整没有了法定奉养人,从此无依无靠。毫无疑问:只能寄望于社会的关爱了。假如女婿不念夫妇感情,不愿意继续奉养其岳父、岳母,在法律意义上肯定没有任何不妥。但在理想生活中这种状况比拟少见。

总之一句话:女婿没有回绝辅佐妻子奉养其岳父母的权益,这是肯定的。只要当妻子极为不幸地逝世了,女婿的辅佐奉养义务才彻底消逝了。理想生活中,如女婿念夫妻一场愿意继续奉养岳父母,或者外孙、外孙女己长大成人,有担负才能,并继续依法实行奉养外公、外婆,那当然就更好了。

说到底,生男生女不可能由人控制,也都是人生一场,为此类事情焦急,纯属自寻懊恼。现代社会,一定水平上生女儿更为牢靠,人人口中的小棉袄嘛,女婿其实只是悉听女儿指挥、调遣的苦力,人常说的一个女婿半个儿嘛,还是放宽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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