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言(民法典适用建议)
民法典编纂为什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
民法典的编纂源于人民群众的具体生活,是对人民群众现实法律需要的满足。当今中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嵌入到互联网之中。婴儿出生登记、小孩入学申请、病人医院就诊、毕业生网上求职、全民网上购物等都需要在网络中进行。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之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负面影响。骚扰短信、骚扰电话、骚扰邮件、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非法传播等网络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此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人们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有所涉及,但远不及民法典那样详尽。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这些行为就属于侵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民群众的相关合法权益将得到新法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建言献策。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相关部门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民法典中的相关新规都是符合时代需要的,是从人民群众中而来的。
结合民法典的出台,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更是关涉国计民生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这就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机结合。从两者的关系上看,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立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人民赋予其的国家立法权的活动,立法活动本身及其结果必须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对立法主体性的首要要求,在此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人民权利义务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配关系。可见,没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会成为空谈,就无法真正体现公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要求。
我们先谈谈民主立法。立法首先要秉持民主立法的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所以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为此就必须要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达成最广泛的共识。应当说我们在民主立法方面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立法程序设置。最典型的做法是将法律草案在媒体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征集了20多万条意见,《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征集了30多万条意见,实际上此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很先进的。我曾经和美国通用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讨论过这一问题,他说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时也从未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开,而只是在国会进行辩论,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法律草案的基本内容,所以立法仍然是议员们的事情,他认为中国的做法值得美国学习。强调民主立法,就必须要使立法去行政化和利益集团化,因为无论是部门立法还是受利益集团影响的立法,都不是真正的民主立法。在美国近几十年来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量化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华尔街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以至于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这对我国立法也是一个教训。再比如,美国枪支管理失控,枪击案不断,对民众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有关管理枪支的立法始终无法通过,除了宪法的障碍之外,最重要的还仍然是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我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也应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影响。使法律真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征求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是对民众参与民主生活的有益训练,其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在民主立法方面,《物权法》作了很好的示范,该法在通过以后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与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吸取民众的参与有很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有几点经验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物权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提出草案建议稿,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由于专家建议稿里面有立法理由书,这也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准备。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物权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对这些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铺垫。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草案能够反映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例如,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立法机关就充分听取了业主、开发商、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尽管各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对最终规则的形成,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当草案比较成熟时,通过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众意见11500余件,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7月27日至8月10日媒体以及群众来信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作为立法中的重要参考,从而将讨论引向深入。我觉得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让我感动的是:物权法草案公布以后,有大量公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立法建议。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正在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立法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尤其令我感动的是,其中一位盲人通过盲文的形式提出了长达数万字的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相信,物权法是我国民主立法的一个良好写照,为今后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经验。这些经验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的充分体现,这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强调民主立法之外,还要注重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的需要。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曾经有一种理论认为,有关市场的法律规则应当根据市场自身自发的法律秩序来构建,纯粹应当根据所谓“试错”的规则来不断调试,而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者的理性,因为立法者的预见性是有限的,所以它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是常常会犯错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美国近几十年来,在资产证券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不断放松监管,鼓励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自由交易,以至于形成了严重的次贷危机。但是,德国很早就颁布了资产证券法,该法案还是严格按照市场的规律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了干预,从而避免了危机的发生。这就说明完全否认立法者的理性而将立法完全交给市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立法者虽然不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但是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我国近几年在科学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一是对立法立项的科学评估,即哪些立法议案应当获得立项,必须经过科学分析。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客观情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该法在通过后是否会滞后。二是在执法检查中对立法进行评估,发现现有法律在适用中的问题,为以后的立法提供建议。三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将一些法律事先委托专家学者拟定建议稿。四是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前期调研能够充分发现立法的需求。这些做法其实都是为了准确把握立法的客观规律,然后将之反映到立法过程中去。
从整体上说,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之间是不矛盾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在破产立法中,劳动债权是否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如果要征求民意,大多数民众可能要求,劳动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而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看,抵押权优先于劳动债权,不仅符合法学原理,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认为,对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来说,两者不可偏废,前者强调立法要反映民意,但民意不一定都符合客观规律的,所以又要通过科学立法来准确把握这些规律,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
科学立法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当然,在科学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我认为要注重科学立法,还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既要保持其适度抽象,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差异很大,法律如果规定的过于具体化就有可能影响其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仍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发挥其实际的效果。二是在矛盾冲突中作出决断。现在立法普遍会存在一种“搁置争议”的做法,凡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时机尚不成熟,在立法中避而不谈。我认为立法不能回避社会矛盾,正像彭真同志所指出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点上“打杠杠”。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要勇于和善于对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作出妥当的决断。三是要解决好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的问题。立法既要注重时效,不能脱离现实,总结现实的经验,同时,立法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我们强调,法律必须是经验的反映,但是,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在我国的转型阶段,立法没有前瞻性,就容易导致法律的滞后性,这必然要求不断进行法律的废、改工作,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四是立法既要注重本土性,又要注重国际性。立法应当总结人类社会的规律,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对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则,我们不可能游离于国际通行规则之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并努力争取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我们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先进规则应大胆借鉴。当然,对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领域的规则,仍需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生活习惯做法。五是应当注重对立法之后的实效评估。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还要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效。要充分关注有些法律没有发挥实效的真正原因,有的法律出台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阁,没法有效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所在。同时,这也为以后的立法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良法之治。立法工作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科学理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个广泛吸纳民意的民主过程。只有将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证立法的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学术研讨会邀请函?
研讨会通常是由某一学会或是一群拥有同样研究兴趣的研究员组织开办的,较大型的会议可能会由专业研讨会组织代表某学会来办理。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研讨会邀请函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立法工程和必由之路。在民法典各分编密集审议、民法典编纂加紧推进的背景下,探究民法典编纂及民法制度的法理,不仅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新时代中国民法学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家事法是民法典的“两大主要基石”之一,具有浓郁的身份性和伦理性、地域性和民族性,既要承载中华文明特有的处事哲学与思维方式,又要展现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崭新气象,其立法备受社会关注、其实践必将影响深远。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决定以“家事法中的法理”为主题召开学术研讨会,并作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一次例会,以深刻法理审视家事法律制度,以精细讨论推动家事法学的转型升级。
一、会议组织
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主办,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作为支援单位。
二、会议参考议题
新时代中国特色婚姻法的法理身份法的基本法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夫妻人身关系的法理夫妻财产制的法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逻辑亲子关系中的法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继承法的法理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继承法基本原则中的法理遗嘱继承的法理法定继承的法理遗产债务清偿中的法理婚姻家庭与继承中其他制度或规则的法理
三、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1本次会议将于8月31日至9月1日召开,预计一天半议程,8月30日为报到日;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华美达大酒店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158号,联络电话:0431-85576999;
3.本次会议往返交通费由与会人员自己承担,其他费用由主办方负担。
四、投稿资讯及回执要求
1.会议投稿与回执截止日期:2019年8月20日;
2.投稿及回执请传送至信箱:
论文以“姓名:文章名”作为稿件名称与邮件名称;回执以“姓名+回执”作为邮件或档名称。
3.论文格式请参照《法制与社会发展》发文要求。
五、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二
首届半岛屈光手术与近视防控学术研讨会
首届半岛屈光手术与近视防控学术研讨会将于5月26日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召开,此次会议由山东省眼科研究所·青岛眼科医院、青岛市青少年视力低下防治中心主办,重点关注全飞秒手术、全镭射手术、青少年近视防控等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新进展。
欢迎从事屈光手术、近视防控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与会交流探讨,分享您的观点,发表您的见解,共襄学术盛举,共同推进相关临床和基础研究的提升。会议主办方也诚挚邀请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本次大会并给予大力支援。
诚挚邀约,期待与您在岛城相聚!
三
“身体美学与中国文化”
国际学术研讨会
邀 请 函
尊敬的 先生/女士台鉴:
身体美学是当代国际美学界的新发展,目前已经从单纯的哲学观念延伸到文学、体育、传媒、艺术、社会文化、健身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美学界广有影响。华东师范大学身体美学中心与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身体、心灵和文化中心联合举办“身体美学与中国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诚邀学界同仁与会参与讨论。
一、本次会议拟定以下主要议题:
1.中国古典文化中的身体美学思想
2.中国当代文化中的身体美学理论与实践
3.中国对亚洲文化在身体理论和实践上的影响与会参与讨论
4.西方文化中的身体美学
5.其他相关议题
二、会议时间:
2018年12月14-16日12月14日报到,15日全天会议,16日离会
三、会议地点:
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校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具体报到地点和安排在会议前发正式邀请函时详细说明
四、会议联络人:
五 、参会注意事项:
1.参会者以论文参会,论文提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请将论文传送到邮箱:
2.与会人员以收到正式邀请函为准;
3.本次会议不收会务费和住宿费,交通费自理。
华东师范大学身体美学研究中
四
尊敬的 :
深刻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民事权利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应如何贯彻和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鉴于《民法总则》已经颁布施行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为深入研讨民法典与男女平等的相关问题,为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真正体现男女平等要求的民法典而建言献策,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和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拟于2018年12月22日举办“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学术研讨会。鉴于您在妇女/性别研究、民法学等领域的深厚造诣与丰富经验,我们诚邀您出席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具体议题:
1.民法典编纂与男女平等的基础理论问题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民法典的关系,民法典平等原则与男女平等的关系,男女平等在民法典上的表达等。
2.民法典各编及制度规则如何贯彻和体现男女平等
民法总则、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如何更好地贯彻和体现男女平等要求等。
二、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2日星期六,全天开会。
2018年12月21日报到,北京代表可于12月22日上午会议开始之前报到。
三、会议及住宿地点
会议地点:中华女子学院文体楼多功能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京外代表住宿地点:大厦暂定
四、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不收取会务费。
会议期间的餐费,受邀发言的京外代表的交通费、住宿费可由主办方承担。
五、会议报名与论文提交
若您有参会意向,请于2018年11月20日以前将参会回执传送至会务组邮箱。请根据会议主题撰写论文或者发言提纲,并于2018年12月10日以前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提交至会务组邮箱。会务组将编印会议论文集,邀请论文作者参会并在相关议题环节担任发言人、主持人或评议人。
会务组邮箱:
五
为帮助广大生殖领域临床医生提高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妊娠率进一步提高,为患者提供适宜、可及、有效的医疗服务。由洛阳市医学会主办,洛阳牡丹妇产医院承办的“2019中国·洛阳女性不孕不育症学术研讨会暨中泰生殖医学技术交流会”,将于9月22日在洛阳市牡丹妇产医院东二楼会议室举办。
届时会议将邀请到泰国、北京、上海等著名妇产科医院生殖领域专家、专业学科带头人,以及丰富经验的临床一线医师进行专题授课,我们诚挚邀请全市医疗机构妇产科及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踊跃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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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贡献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民法典以“民”为名,自然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人民自己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而这七编制的中国特色,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编纂体例的创新外,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也彰显了中国智慧。比如,强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参与面之广,举办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议内容之丰富,为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次听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为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去解决的,让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们应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让中华民族再次回到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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