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民法典(谈一谈民法典)

2023-03-10 民法典

什么叫订婚

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中文名称

订婚

外文名称

engage

别称

婚约

地点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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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的由来

清吴桭臣《宁古塔纪略》:"订婚时,父牵子同媒往拜妇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谭嗣同《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 高一涵 《漫谈胡适》三:"他与江冬秀女士的婚姻,是按照封建家庭的惯例,完全是自小由他的母亲订婚的, 胡适 与他从来没有见过面。"

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是指异族异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但关于曹菁《爱情信仰论》里所述:"《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也没有对于爱情的论述。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雅歌里详细描述书拉密少女和她的情郎牧人的忠贞爱情故事,即使当时所罗门王以金钱地位和无微不至的关心想打动少女的心也没有成功。 另外《圣经》中关于爱情的描述还有:雅歌8:6。《圣经》中有关订婚的内容如下:1.出埃及记 22:16 2.申命记22:23-29

订婚原本与婚姻包办有相关性,但不是绝对性。

订婚的特性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 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 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已经订定了婚约, 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1,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

2,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慰问金, 其金额的衡量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况而定。

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 而婚约解除则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双方解除

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就泾渭分明。

单方解除

则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约就不算违反婚约, 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彩礼的返还

订婚后又退婚,闪婚闪离的事件增多,相应的,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况增多。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婚礼俗记要

订婚又称"文定",昔称"纳吉"及"纳徵",订婚虽然不像结婚般繁复,但传统习俗仍非常重视,男女双方均需准备若干礼品,其过程如下:

·新郎先在家行完家祭,而后与媒人同乘一车前往女方家迎娶。下了车,进了门,红包可跑不掉哦!

贡礼官

俗称"押箱先生",专门负责送礼行聘事宜。贡礼官必须控制人数(凑成双数)、车辆(六辆或十二辆)、聘金(双数且用红纸包装妥当)、六件礼。

家祭

出发前往女方家纳采之前,男方先行在家行祭祖仪式,这时将纳采所用之"盒仔饼"或大饼,上香祭告列祖列宗,将前往某处女方家下聘,请示列祖列宗保佑这段姻椽美满幸福。

出发

行完家祭后,贡礼官负责将所有聘礼搬上车,新郎与媒人同乘一事,前往女家。

红包

出发前贡礼官除了打理人数、车数、聘礼外,也得提醒新郎多准备红包。如:前来开新郎车门的舅爹、"压桌"、六名随去的亲人都需备有新娘见面礼、捧洗脸水的女方新友、媒婆礼。

订下终身后如何下聘

"吃米香,嫁好婿",六礼中要有米香饼。

准备四色糖的意义

是象征新人甜甜蜜蜜,白头到老的意思。

聘礼不仅代表男方报答女方家长的心意,感谢女方家含辛茹苦抚养即将过门的新嫁娘,同时也代表了男方的面子。所以大多数都愿意添置得风风光光、体体面面,而且每件聘礼也都包含了讨吉利、增圆满的象征意义。

聘礼通常分简单的六件礼或讲究的十二件礼,聘礼的多寡依照个人的预算安排,同时不妨托媒人向女方家长请教,询问女方意见,做个两全其美的排场。

男婚女嫁正式登场

霹哩叭啦!鞭炮声响起,男方迎娶的人到啦!当天要进行祭祖、奉茶,直到戴上牵手到白头的戒指后才算礼成。

大礼过后,女方如何回礼

中国人一向讲究"礼尚往来",在男方过大礼后,女方自然也要备回礼,可不能让男方空手而归啊。

汉族婚俗

过去汉族青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大都是父母从小就给订了婚,有的还指腹为婚,即孩子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为他们确立婚姻关系。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订婚前要请媒人到女家去求婚。订婚时,由男方给女方一些财物作"订礼",结婚时女方也要带给男家很多财物,叫"陪嫁"。

举行婚礼那天,新郎要坐上礼车或花轿,到女家去"迎亲",礼车或花轿前边有乐队。新娘被迎进男家后,要参拜天地和父母。礼毕,新婚夫妻入洞房。这时男家设宴款待前来贺喜的亲朋。有的地方还有闹洞房、听壁脚的习惯。

查日子:汉族婚姻风俗。又称报日子。流行于广西多数县乡。农村议婚订婚的一个步骤。男女青年相识了解后,禀告父母,托媒沟通,男方给女方送彩礼,然后定婚期。

旧时多先请算命先生排"八字",如命相相合才进行。有些地方双方家长相会为子女订婚。如全州县一带,双方意见一致后,媒人代男方送酒肉衣料给女方,约定日期陪同女方家长和舅舅到男家相会,男方设宴款待。小伙子执壶斟酒,先敬女方舅舅后敬自家舅舅,然后先客后主依序敬酒。双方商定婚期,订婚告成。尔后男女送女方重礼、聘金,女方准备嫁妆,男方准备家具,依期举行婚礼。如女方催婚,便做一对糯米粑(俗称"团圆粑")送到男家,男方心领神会,盛情款待并请左邻右舍陪客。一般均尊重女方倡议将婚期提前。

贺郎歌:汉族婚姻风俗,流行于桂东北兴安县一带。拜堂、晚宴后,亲友簇拥新郎于正厅,唱贺郎歌。即兴现编贺词,也有戏谑、诙谐之词。亲友唱一首,新郎饮一杯酒。唱到半夜,送新郎入洞房。女歌手闭门以待,男女对唱《开门歌》,尽兴方开门。进门后唱歌闹房,由"恭贺新郎酒一杯"唱到"十杯",新郎依次由1饮到10杯(酒力不胜者可由男歌手代饮)。然后唱《交欢酒》,新人双双同饮一杯。最后歌手扣门唱《扣门歌》以结束婚礼。

坐红堂:汉族婚姻风俗,流行于桂东北全州县一带,男女青年结婚前夕分别在自家祭祖并接受尊长训诫。新娘穿红挂饰,由同班姐妹相伴,端坐堂屋细声委婉唱《哭嫁歌》,念父母恩,叙姐妹情。姐妹们叮嘱新娘过门后孝敬老人、和睦兄弟姐妹,赞新郎俊秀勤劳。当新娘诉说不如意的心事时,姐妹们多方劝慰。唱到深夜衣依依告别并赠礼品。新郎亦由同班兄弟相伴坐在自家正厅,接受长辈勤俭理家,为人处世之教。教导结束老人退堂,小伙子们说笑打诨追新郎,欢乐深夜方散。

讨钥匙:汉族婚姻风俗,流行于桂东北全州县一带。新娘之嫁钥匙,由其年幼弟妹或侄男女中任"送亲郎"掌管。拜堂前,新郎向送亲郎送封包讨钥匙,以便拜堂后打开箱子,展示其中谷米钱物,象征婚后五谷丰登、家庭富裕。送亲郎嫌少不接,新郎多次添加。送亲郎收下封包,新郎讨得钥匙后,欢欢喜喜与新娘拜堂。

看屋:汉族婚俗之一,农村议婚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又名看家门、查家。流行于广西多数县乡。届时女方和两位称为"陪姑"的姑娘在10多位亲友的陪同下,到男女查访家况(也有女方本人不去的)。男方设宴款待。媒人介绍议婚双方相识。女方亲友代提财礼要求,男方当时通常一概应承,并赠诸宾客"行脚钱"。次日,双方通过媒人细议。有些地方还允许进入议婚男子内室翻箱倒柜察真情实况,之后再通过媒人议婚。

黑房抢亲:汉族婚姻风俗,流行于桂东贺县一带。在下程山区,新娘哭嫁两天两夜后,过门之日清早与女伴们同藏黑房。男女迎亲队伍到达后,新娘的兄长(或堂兄表哥)和亲威中的男青年破门而入。女伴掷沙子挥竹枝抵抗。抢者力图将女伴们拖出门外以排除干扰。如两个抢者败阵,则增到4人乃至10多人,直到把新娘强背出门。再由男方迎亲队中的两个(或4个)女子轮流背新娘到郎家。抢亲角逐中,男给女抹锅烟墨,女撕男衣衫,使古抢婚遗风演变为男女青年的打闹嬉戏。

拜堂彩语:汉族婚姻风俗,流行于广西多数县乡。婚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常由新郎的舅舅点燃供桌上的一对喜烛,并说彩话贺喜祈福。如桂东贺县一带常用彩语:"龙独光光,高照华堂,夫妻并寿,福禄成双"、"手拿花红丈二长,恭喜外甥娶新娘,鸾凤和鸣添福寿,夫妻和睦百年长。"祝词说完后,新郎新娘拜天地、祖宗,并对拜成亲。

回门:旧时汉族婚姻风俗。即成婚后三、六、七、九、十日或满月,女婿携礼品,随新娘返回娘家,拜谒妻子的父母及亲属。自亲迎始的成婿之礼,至此完成。此俗起于上古,泛称"归宁",为婚后回家探视父母之意。后世各地名称不一,宋代称"拜门",清代北方称"双回门"南方称"会亲",河北某些地区称"唤姑爷",杭州称"回郎"。近代通鲍在婚后第三天,又称"三朝回门"。此为婚事的最后一项仪式,有女儿不忘父母养育之恩赐,女婿感谢岳父母及新婚夫妇恩爱和美等意义,一般,女家皆设宴款待,新女婿入席上座,由女族尊长陪饮。新婚夫妇或当日返回,或留住数日,若留住时,则不同宿一室。

坐喝:渭河北人叫"吃酒席",渭河南人叫"过礼",民间人贬之为"抄、抄、抄",意谓"吃、吃、吃",坐喝之礼仪非常隆重。这天,男家要杀猪、宰羊,备齐鸡、鸭、鱼、肉,请厨做菜,搭棚待客,房上架高音喇叭等搞得排排场场,以示富有。男方亲属应邀带礼品赴宴,女方通知族门、乡党、亲戚扶老携幼来坐吃媒席,以表赞同。普通坐喝,待客七八桌,多者竟达二十多桌,上菜二三十道,其程序是:

(1)进门先喝茶,佐以糕点、干果,有四碟九盘者,亦有十三花(九大盘上架四小碟)。

(2)吃先饭,以吃臊子面居多数,专请村中巧妇操作,要达到:"薄如纸,细如线,下到锅里莲花转",臊子有猪肉、羊肉、鸡丝等。

(3)两顿饭:先喝酒,再吃饭。喝酒时,开始出盘摆八个或四个菜;然后边饮酒边上菜,山珍海味、五花八门。饮中,男对象由女家一人领上为女家客人逐一敬酒,叫认女婿,女对象则由男家一人领上给男家客人敬酒,让其认媳妇。酒过三巡,介绍人将男方为媳妇所备衣物和客人所赠之礼品,放在大盘内,呈于女家主婚人面前(包括事先约定的婚礼现金,用红纸封好)当面交付,如无意见,即完成订婚(过礼)任务。酒后吃饭,一般是一盘端,九个菜带馍。现行订婚礼,大体分为"仁义亲"240元,"普通亲"360元,多于以上者为"高价亲"。过礼之后,每逢四时八节,未婚男女要互送节礼,男方之礼重于女方,女方来男家送节礼叫回门,男家必盛情接待。

订婚的议程

订婚的议程

我国自古崇尚礼仪,传统婚俗以周礼为依规,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

纳采:古时婚仪之主,预取女时,以雁为见面礼,使媒人致意于女父,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卜吉兆,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则进媒人致薄礼相告,今称〝小定〞。

纳征:此仪节主要是送定金、囍饼及多种饰物、祭品,作为正式下聘订盟之礼物。今称〝大定〞。

请期:俗称「送日头」,是由男方委请择日师择定吉日良时,请媒人征求女家意见,故又称〝乞日〞。

亲迎:婚期确定,新郎乘墨车,迎亲队伍一路爆竹锣鼓喧天,喜气洋溢赴女家迎取新娘,拜堂完婚。

由上可见,"六礼"中得前面五礼都是属于订婚得范畴。此婚礼流程在我国延续了2000余年。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解放,自由恋爱代替了父母包办,订婚仪式已经可有可无,不再是结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今天的订婚仪式可能叫做"双方家长的正式会晤"更贴切一些。

法定婚龄确定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订婚习俗

已经不存在订婚的之类的,婚姻的成败与否是两个新人自己去斟酌,领了结婚证就算是订婚了吧,与北方的风俗习惯是不一样的,很多这样钱那样钱都是没有的,但是酒席是必需得摆哦!当然这个得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酒席的档次的高低,但必需要摆!买戒指是男方买,但一般都是买铂金的钻戒,很少买黄金戒指了,当然,这个也要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定哈,

朋友订婚送什么礼物好

如果实在想不到上面说的两种情况的东西,那么可以送一些常见的比较传统的订婚礼物:

1、可以送一些有意义的结婚祝福礼物,独一无二的定制礼物就是不错的选择,比如送一对刻字戒指,或是送一对刻字项链,刻上要订婚的两人的名字简称,是非常有意义。

2、可以送象征喜庆,成双成对的礼物,比如一对红色的大抱熊,大红抱枕等等。

3、摆饰也是个不错的选择,订婚的人应该都要装饰新房,那么在新房中就需要用到摆饰来装点了。

送礼其实是一门很大的学问,除了要送得对,还要送得"巧"。更重要的是要做足收礼人的面子,这个是最关键的噢!

订婚戒指

订婚戒指是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戒指,在西方国家求婚戒指可以等同于订婚戒指,不过在我国传统习俗里,是没有求婚戒指这一说的,而称之为订婚戒指。特别是在旧社会,男方母亲会将祖传的戒指传给未来的准儿媳,意指对女方地位的认可。

结婚戒指是男女双方结婚时使用的戒指,通常为一对,现称为结婚对戒。结婚戒指一般是男女双方一同选择,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挑选,经济实力一般的可以选择银对戒或金对戒,实力雄厚的

漫谈民法典(谈一谈民法典)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哪些入门级的书籍值得推荐?

如果想要学好法学,需要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从而形成扎实的理论功底。如果理论功底不够深厚,那么对法学专业的学习是很吃力的,在看许多专业书籍和期刊论文的时候会很不适应。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可以阅读一些理论比较浅显的书籍,这一阶段主要是培养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对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

1、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例如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总的来说,这本书所涉及的法学理论较少,读起来也比较浅显易懂,在阅读的过程中可以对我国法律的本土化有更深刻的理解。书中所提到的“秋菊打官司”这个案例早已在法学生中耳熟能详。

2、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学传世经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刑罪原则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首次阐述了为现代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思想。《论犯罪与刑罚》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3、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西窗法雨》是一本浅显易读的法律类随笔,该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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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小论文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广西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强推文学院老师的课呀!我觉得文学院的老师特别有涵养,讲的课特别有意思。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文学院院长李寅生的校选课,具体课名我忘了,但是内容我记得是关于经典诗歌的,那个课上老师会跟你分享很多古典诗歌的内容。文科的同学可以来听,理工科的同学也特别适合多拓宽自己的语文素养呀。我认识有很多同学喜欢文学,然而大学期间没有语文的公共课,所以可以选修校选或者去文学院蹭课都是很不错的。

第二门推荐的校选是文学院郭春林老师的《大学语文》,也是一门特别好的课。每年选课都是爆满的,口碑特别好,郭老师真的人很Nice。

体育课我推荐形体舞蹈,有很多老师都可以选。这门课选哪个老师都差不多,最后是做一套体操完成期末,我以前没学过舞蹈,这门课让我有了更多锻炼的机会,我觉得特别有意义。很推荐大家选这门体育课。

还给大家推荐一门课是植物漫谈,也是校选课,黎桦老师会在课堂上给大家介绍很多植物知识,我作为一个文科生,扩大了自己的知识面。为了吸引同学们上课时的注意力,黎老师的课件采取图文结合的方式,以各种各样的精美植物图片为主。而且,黎老师的课件还“与时俱进”,每学期都要根据上一届学生的反应和建议再重新做新课件。她说:“有些老师的课件几年都不变,而且都是文字,上课的时候头埋的很低,看着电脑念,学生怎么能有兴趣听呢?上课怎么会有效果呢?”有时,黎老师还会在校园里采集一些花花草草,在课堂上分发给同学们解剖使用,让学生更具体、形象的了解植物的构造。因此,人送外号“采花大盗”。在课程中,我们还有机会一起出去在校园内观察花花草草,认识了很多植物。

总之我认为,在大学里可以多选修一些自己本专业之外的课程,可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潜移默化中不断完善自己。

张卫平的个人作品

1.《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

2.《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守望想象的空间》(自选集、法律出版社2003);

6.《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

7.《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

8.《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年人民大学出版社);

9.《推开程序理性之门》(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10.《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人民出版社1991);

2.《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

3.《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4.《民事诉讼现代化与制度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

5.《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

6。《傲慢与偏见》(文协出版社2004)

7.(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文协2006年)

8.《性侵犯诉讼教程——鹰郡案为例》(文协2007年) 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要有:

1、《在有与无之间——法学研究方法论漫谈》,《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

2、《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3、《回归马锡五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2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10年第1期);

4、《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5、《无本之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考(一)》,《司法》,2008年;

6、《认识经验法则》,〈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7、《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法学〉(核心),2008年第8期;

8、《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律》,2007年第4期;

9、《再审事由构成再探讨》,《法学家》(核心),2007年第6期;

10、《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现代法学》(核心),第5期;

11、《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沿革、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台湾中央研究院,2007年;

12、《民事诉讼中的异议制度研究》,《清华法学》,第1期;

13、《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法学》(核心),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第9期全文转载;

14、《Reform of lawsuit system and revision of filing conditions》(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4月;

15、《关于民事执行中的举证责任》《执行工作指导》(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室编,2006年第1期;

16、《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法商研究》(核心),2006第5期;

17、《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法学研究》(核心),2006年第4期;

18、《再审价值:有限纠错》,《法律适用》(核心),2006年第7期;

19、《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与修正》,《法学》(核心),2006年第5期;

20、《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中外法学》(核心),2006年第2期;

21、《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下)》,《中国司法》,2006年第2期;

22、《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上)》,《中国司法》,2006年第1期;

23、《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与构造》,《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4、《法律审研究》(《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

25、《民事诉讼法律审事由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收录),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

26、《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中的〈民事证据规定〉》,《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27、《民事诉讼中的矛盾群及解》,《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

28、《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构想》,《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05年3期转载)

29、《五位一体教学法》,《教育研究》(清华大学主办),2004年地4期;

30、《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1、《体制转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作业》,《法学家》,2004年第5期;

32、《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职权》,《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05年1期转载);

33、《论诉讼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34、《第三人类型及展开》,《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辑,2004年5月;

35、《举证时限若干问题探讨》,《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

36、《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法研究》,2003年总第5卷;

37、《再审制度:基础置换与重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15000);

38、《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12000);

39、《关于“路案”的分析》,《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6000);

40、《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年版;

41、《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6期;

42、《处分原则重述》,《现代法学》,2001第5期(14000);

43、《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法学研究》,2001第4期。(14000);

44、《证明责任倒置的辫析》,《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45、《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15000);

46、《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分析》,《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14000);

47、《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14000);

48、《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15000);

49、《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法学》,2001年第4期。(6000);

50、《证据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证据法论坛》,2000年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第5期(DISEST)转摘;

51、《民事诉讼体制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浙江大学法学评论》,2000年7月(15000);

52、《代位诉讼初论》(《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8月。(8000);

53、《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分析》,《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25000;

54、《民事再审事由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14000);

55、《证明责任概念解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15000);

56、《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12500)(CUPA转载2000年第4期);

57、《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法学》2000年2期。(5000);

58、《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59、《自认制度及结构分析》,《清华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60、《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走向探知》,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61、《转换时期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逻辑发展与契合》,湖南出版社,《湘江法律评论》1996年第一卷;

62、《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法律出版社 ,《民商法论丛》,1995年第四卷;

63、《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法律出版社,《民商法论丛》,1995年第四卷;

64、《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65、《论诉讼法标的及识别标准》,《法学研究》,1997年7月第19卷第4期;

66、《中国民事诉讼运行的问题点——以证据制度为中心》 (日文) ,《一桥论丛》,1997年1月号;

67、《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 1996年第6期;

68、《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比较分析》,《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下);

69、《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比较分析》,《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上);

70、《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71、《绝对职权主义的理性认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评析》,《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7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务》(日本),《法学家》,1995年9月总1075期;

73、《日本失业救济的法律规制---日本(雇佣保险法)考查》,《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74、《转制与应变---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变革》(获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奖),《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

75、《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简介》(下),《外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76、《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简介》(上),《外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77、《职权主义与当事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78、《从行政诉讼视角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5期;

79、《论督促程序》,《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80、、《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司法救济》,《社会科学》,1991年第8期;

81、《论行政法规竟合与行政处罚竟合》,《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6期;

82、《多数人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现代法学 》,1990年第6期;

83、《集团诉讼理论探讨与模式构想》《法学硕士论文选》(独),群众出版社,1989年2月;

84、《当前股票、债券发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法学杂志》,1989年第五期;

85、《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与变革》,《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86、《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理论讨论》,《法学与实践》,1989年第3期;

87、《集团诉讼适用中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4期(获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88、《破产法实施的心理---文化环境 》,《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6期;

89、《论破产原因》,《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90、《苏联东欧各国检察长对民事诉讼的参与》,《外国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

91、《试论产品责任诉讼》,《广东法学》,1988年第1期;

92、《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复合合同关系》,《国内外经济管理》,1987年第15期;

93、《杨沫初恋一文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制月刊》,1987年第10期;

9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下),《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95、《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上),《中国法学》,1987年第5期;

96、《集团诉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

97、《对租赁经营的法学思考》,《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3期;

98、《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法学》,1987年第5期;

99、《日本行政诉讼制度》,《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

100、《选定当事人制度初探》,《法学季刊 》,1987年第1期;

101、《日本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102、《关于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103、《费尔巴哈早期刑法思想剖析》,《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

104、《论技术商品与技术转让合同》,《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5期;

105、《当前股票、债券发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法学杂志》,1985年第6期;

106、《日本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看法》,《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1期;

107、《日本刑事犯罪的新动向》,《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

108、《一门新兴的学科---被害者学》,《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 1、《法学蓝调》(独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2、《民事诉讼法教程》(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3、《推开程序理性之门》(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4、《三言九问》,何家弘、张卫平、汪建成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5、《简明证据法教程》,何家弘、张卫平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6、《那门是窄的》(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7、《琐话司法》(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8、《民事诉讼案例教程》(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9、《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独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10、《民事诉讼法习题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

11、《知向谁边》(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

12、《民事诉讼法》(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

13、《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

14、《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辑(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

15、《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

16、《守望想象的空间——张卫平论文集(1)》,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

17、《民事诉讼案例教程》(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

18、《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19、《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20、《民事诉讼考研必读资料》(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

21、《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

22、《司法现代化民事诉讼的基本建构》(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

23、《外国证据法资料》(上下)(主编、翻译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4、《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25、《民事诉讼法教程》(司法部统编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

26、《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合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

27、《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

28、《转换时期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逻辑发展与契合》(第一卷),《湘江法律评论》湖南出版社,1996年;

29、《破产法教程》(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

30、《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理论与实务》(合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

3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合著、副主编),重庆出版社,1993年10月,(重庆社科一等奖、国家八*五科研课题);

32、《破产程序导论》(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

33、《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独著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5月,(全国首届诉讼法学科研成果 “南丰杯”一等奖、首届全国高校人文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34、《中国行政诉讼法原理》(合著),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

35、《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合著),重庆市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重庆社科二等奖);

36、《股票制度规范运作》(合译),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9月;

37、《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

38、《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终述》(合著),长春出版社,1991年11月;

39、《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合著),重庆出版社,1990年11月,(重庆社科二等奖、四川省社科三等奖);

40、《破产法教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0年6月;

41、《行政诉讼法导论》(合著),重庆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

42、《行政诉讼指南》(合著),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

43、《民事诉讼法新论》(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部分词条;

2.《诉讼法大词典》,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部分词条;

3.《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部分词条。

明朝的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成多章的做法?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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