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演变(民法典变化的内容对比)
学习民法典买哪个版本好?
引言:2021年1月1日,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对于民法典来说,它的演变经历了很多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比上一个阶段更加的完善,更加的适用现在的社会。说得更明白点,可谓说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方面,那么如果学习民法典,应当买哪个版本好?
一、民法典的出版社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评判依据,是有专业的示范社进行专业的编排的,而对于民法典的版本,当然是最新一版的版本比较实用,方便,因为最新版的版本相比于旧的版本是有一些出入的地方,学习最新版的版本可以让之前的出入地方重新的了解,重新的接受,这样可以让律师在打官司的时候采取法律武器,帮助委托人取得胜利。而民法典的具体的书来说,中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实用版是比较好用的。
二、民法典讲什么?
民法典顾名思义,百姓可以拿的法典,民法典里面是很多法律的,囊括总结和升华对民法典来说,里面包含的大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最常见实用的法律都被民法典所包含。通俗的说,民法典涉及的内容从小孩子的出生到到成年人的死亡,每一方面民法典几乎都有所涉及,这就是民法典为什么如此重要的原因。
三、如何学习民法典?
虽然民法典如此重要,但那么如何学习民法典呢?民法典的内容有1260条,里面涉及的内容十分的广泛。如何才能高效有序的学习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位好的老师,在网络上有很多关于民法典的教辅老师,他们有很多自己的见解是可以学习的。在学校中也有很多专业的老师,对民法典进行讲解,学法律的学生可以与老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加深自己对民法典的理解。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其重要区别及原因
分类: 社会民生 法律
问题描述:
谁能告诉我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其重要区别及其原因(原因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来说)谢谢!!
解析: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由于民法法系是继承罗马法而来的,所以又称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罗马--日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mon law) 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
(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类的比较
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在英国,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认为涉及英王的利益,适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学者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把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归于公法,而把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等归于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学界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
(四)司法组织的比较
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长同时又兼任检察长。在民法法系,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
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辨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在法庭中对质。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干涉证据调查或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他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权衡摆在眼前的案件的证据。
2、方法
(1)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一个是按计划办事,一个是摸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适用法律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从中抽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几百页;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决书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个人署名;几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判决的结果。
五、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 *** 、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
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象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汇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接近的趋势。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弥两大法系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
民法三大原则的现代化变迁及其原因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由个人主义本位发展到团体主义本位。
一、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神圣的天赋权利。所有权可以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对所有权的内容也极少实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所有权观念。《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是对绝对所有权原则的准确表达。依据《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卖、出租或出借,可以闲置不用,甚至还可以破坏。对这类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干预,即使这种干预对财产所有者或社会有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权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制度,它总是要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的演变而变化。19世纪末以来,个人主义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渐式微,社会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益发达。这种观念认为,法律保障所有权旨在发挥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并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便体现了这种时代精神。尽管它确立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但已摒弃了诸如“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用语,并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现在:其一,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反“善良风俗”,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职能,不能只为个人利益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比如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效用。例如第904条规定:“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含义: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的订立、变更与撤销均应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项,其他人不得干预或变更。其二,国家尊重个人意思。这意味着国家在契约方面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除个别情况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规范,而对这类规范,当事人可以不予遵从。其三,契约即法律。契约一经订立,便等同于法律,国家应当以强制力予以保证。这是契约法领域内国家的基本任务所在。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在拥有财产及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契约当事人间实际上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的发展也证明,一味追求契约自由有时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家应当更多地介入契约法领域,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观念支配下,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契约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主要表现在:1)改变以往契约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的状况,增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2)为维护平等竞争,制定特别法规限制垄断企
业订立契约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规定契约的订立和条件。国家干预的触角广泛延伸到战略军备物资、外汇、投资、证券交易、价格、工资以及劳资关系等各种领域中,制定了大量强制性规范。对于这类规定,订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只能照章执行。4)普通商业企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契约”也限制了确定契约内容方面的自由。
三、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
整个19世纪,在大陆法系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过失责任原则,尽管在个别领域中开始出现某些无过失责任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要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责任原则是个人主义精神在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确立。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它意味着损害一经发生,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负赔偿之责。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在特别法中采取无过失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广泛涉及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损害等。另一个相关的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通过社会保险,使得整个社会分担一部分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这是弥补赔偿不足和不及时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些发展动摇了传统民事责任法律的基础。既往的当事人过错学说正在由社会过错或客观过错学说取代,甚至有人主张以风险概念取代过错概念。这些变化让人强烈感受到一种社会化和非伦理化的趋势。
总之,从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强调相比,现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强调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典属于什么新闻
民法典不属于一种新闻,民法典是我国颁布的一部关于民事法律综合性的法典。在民法典之前,我国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最后演变为民法典。民法典一共由7编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等七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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