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2023-03-09 法律责任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的主要类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主要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 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

(2) 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 须有妨害之事实。

(2) 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 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请求权包括哪些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 

1、本质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完整状态受到阻碍或者有阻碍的危险时,物权人为了恢复其完整状态,必须要求阻碍人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和进取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责任; 

2、诉讼时效限制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同。物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为前提,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造成受害人现有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害;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密不可分。任何侵犯或阻碍物权占有的,占有人可以行使该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权,在物权受到伤害而拥有的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主要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本段主要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二、对比区别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 民事责任 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 侵权行为 相关示意图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 诉讼时效 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686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 诉讼 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三、对于物求请求权不同观点 有关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历来有多种观点,如: 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凡此种种,不无道理,但又不无偏颇。其中的债权说及准债权说的前提无非是把请求权视同债权,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非为债权内容的全部,债权主要内容原在受领 债务 而的给付。物权作用说,否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的做法未免走得太远。虽然,物上请求权依附物权而发生、移转、消灭,但是,还具有区别于物权的禀性,如物权为支配权,非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仍具有请求权的某些属性,以请求他人给付为内容,即二者是相区别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 的类型是根据相应人侵犯物权人之后的措施分类的,并且物权请求是物权的职能。物权请求跟债权请求是有区别的,债权请求是权利人在财产方面受到侵害,要求 债权人 有相应的赔偿措施,这是强制性的。但是物权请求权则是物权人要求相应人归还原物,并没有财产的损失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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