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论民法典(如何评价民法典2020年颁布)

2023-03-09 民法典

恩格斯是如何评价《法国民法典》的?

恩格斯是这样评价《法国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为法律的惟一的现代民法典……成为世界各国编撰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怎么评论民法典(如何评价民法典2020年颁布)

怎么评价享誉全球的希腊民法典呢?

中国最近刚刚颁布了《民法典》,那么世界上还有哪些重要的法典呢?《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希腊法典。希腊法典在世界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们应该如何评价享誉全球的希腊法典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希腊是西方民主的摇篮。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参与政治,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集体内部相对平等;法律至上。但雅典民主政治的实质和局限性是雅典民主政治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和利益,其实质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是少数人的民主。雅典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民主对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被排除在外。

事实上,《希腊民法典》吸收了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拜占庭和现代欧洲各成熟民法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这五大块内容,是希腊规范平等权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其中还主要包括,规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处罚措施的《反对竞争法》;规定政府和私人合资经营公共事务事宜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公私合营法》;规定希腊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以及具体鼓励措施的《投资促进法》。规定商品进人希腊关境以及运出希腊关境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外贸活动的人及海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的《海关法》;规定希腊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作、劳动者权益、工资和解除劳动合作等的《劳动法》。最后,我们一定要重视法典的重要性,它为我们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贡献。

应该怎么样评价《民法典》?(简答,100字以内)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杨小珍律师分享《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9大影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人可能会说,我在《民法典》中没看到有劳动法的规定啊,那《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九大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三、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会被开除吗?

六、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可以撤销吗?

七、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一、 《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举个例子: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劳动争议案,再审公司充分利用了诚信原则而胜诉。黑心老板承诺工资

二、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法典》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三、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且在《入职登记表》上明显标识“提供虚假信息入职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那么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则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被用人单位解雇。

六、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的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的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

1、案例:京东梳理员工亲属关系上微博热搜

2019年3月19日下午,有京东员工爆料,京东要求员工梳理亲属及同学关系,名义是“管理需要”,并要求当日下班前提交。具体范围包括:

1、配偶:包含情侣及订婚关系;

2、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同学(自小学起)。

原本一条简单的人事要求,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几个小时就上了微博热搜。

大多数网友在微博评论中认为,京东这么做是为了摸清裙带关系,京东开始内部自查,防止关系户越来越多,类似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2019年3月19日17:50,京东发布声明称:这次对京东员工亲属和同学关系梳理是一个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那《民法典》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用人单位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事人员在员工入职前背景调查、入职、在职和离职都涉及要接触员工的个人信息甚至员工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

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前最好征得其同意,必要时让职工签署《个人信息采集同意书》,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

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八、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不是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却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性骚扰行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民法典》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2018年12月12日,最高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实施性骚扰应承担法律后果,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性骚扰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会将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九、 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如何评价民法典

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通过,时至今日,拿破仑时代的民法典仍适用在正举办第十五届欧洲杯的法兰西热土上。1900年1月1日,20世纪的地球刚刚吹入垄断资本主义的春风,《德国民法典》在那个季节通过,而后又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民法典》立法的典范,不仅在德国适用至今,在各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开花结果。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的代表,《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典范,作为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多么希望这部中国的《民法典》可以成为21世纪世界民法版图的瑰宝啊!

从目前《民法总则》立法草案来看,这部《民法典》确有希望凸显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具备成为新世纪民法立法典范的巨大潜力:

首先,立法原则上,在民法原则中首次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其编纂的时代都是人类工业化的步调尚未快到可以提醒人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时代,而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逐渐意识到环保重要性的现今,将“保护环境”列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先例着实不多。而草案第160条还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因为污染企业排放造成下游农田被污染,污染企业有义务将农田恢复成污染前的状态。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了被污染者,惩罚了污染企业的同时,又同时有效的保护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真可谓是全新的立法理念。

其次,对“人”的权利能力的认定更加符合社会规律。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虽然未明确认定“胎儿”作为“人”的属性,但能够通过法律赋予胎儿 “人”才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也是突破我国目前所有立法理念但却完全符合中国社会价值的。且在该条款中明确“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体现了高超缜密的立法技术。另一方面,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也是充分尊重了人类智力发展的规律的,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给国家立法带来的重大变化。同时,草案明确“不能辨明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后,又从民法的角度对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后的民事行为加了个阀门,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社会规律。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按揭(民法典按揭房可以添加名字吗)
下一篇 民法典大意(民法典大体内容)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怎么评论民法典(如何评价民法典2020年颁布)

恩格斯是如何评价《法国民法典》的? 恩格斯是这样评价《法国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为法律的惟一的现代民法典……成为世...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