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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权利的信息

2023-03-09 司法

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是谁

赔偿权利人,是指 交通事故 中的受害者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没有死亡的,还有一种是受害人已经死亡的。 我们先看一下直接受害人就是赔偿权利人。他主要就包含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这种情况受害人一般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的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受害人没有死亡的,因为肇事方和受害方处理事故的意见不同,而要提起 诉讼 的。如果受害人不能直接参加诉讼,而让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仍然是原告人。而代替他去参加诉讼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只能是叫做委托 代理 人而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 再有一种是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 扶养 来源受到损害的人。就是说这种间接受害人一般是指在事故当中死亡的,死者家里有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有需要 赡养 的没有生活能力的老人需要赡养。并且子女或者老人的生活上都需要事故中死者来支付的。事故发生后,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都没有了生活来源,就造成了间接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上面所说的间接受害人就是指死者生前所 抚养 的人,他的抚养来源受到了损害,他有权利要求赔偿,生活补助费。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死者的近亲属。这种权利赔偿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由于受害者死亡,所以他的近亲属也是有权利请求赔偿的,他也是权力的赔偿人。侵害生命权, 侵权行为 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另外,死者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以及发生事故死亡后,不仅对他的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于此同时,事故也直接导致了死者的精神一种直接的损害,如果在伤害的过程中对于死者的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死者的近亲属,也是很典型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遭受了 人身损害 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费减少的费用等等。都有必要要求以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要求进行赔偿。如果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事故导致了残疾,还需要赔偿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还有因为事故不能正常工作导致的误工的费用,以及一些其他的必备的营养费等。都有权利申请赔偿。 事故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的情况赔偿一切的抢救费用外,事故中死者的后事料理的一些费用也要赔偿,其中也包括了死亡补偿金,需要死者抚养和赡养的老人的生活费等。近亲属及死者的近亲属遭受了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权利人可以是受害人本人,当然,也不一定就是只有本人可以,也可以是死者以外的其它的亲属等。

交通事故索赔的方法,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索赔

;     一、交通事故索赔的方法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索赔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话,可以有如下几个途径: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索赔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才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3、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4、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 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5、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有哪些,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

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或死亡后有近亲属的,应由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但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非自然人也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部门抢救受害人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殡葬部门对受害人遗体运输、保管、火化等费用,当受害人死亡后,可向其近亲属或继承人进行追偿。但是,当受害人没有遗产,又无亲属或继承人时,如果不允许这些非自然人做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追偿,则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因为,医疗部门在接到“120”求救后,必须对危重受害人予以抢救治疗,不可能先审查受害人有无偿付医疗费的可能,否则有违救死扶伤的天职;殡葬部门处理殡葬事宜,是其法定的职责,总不能将受害人曝尸街头吧。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这些非自然人的经济损失,符合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另外,医疗、殡葬部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侵权行为人一人的过错,不应由全体纳税人“埋单”。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如何计算?应该注意些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车祸致死 受害方该如何处理,要求怎样赔偿 以及走什么程序?

主要赔偿方式有三种:协商、诉讼、调解。1,简单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3,诉讼程序: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权利有: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权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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