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统(民法典系统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力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民法体系是什么?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例如,德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
民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
您好。民法是关于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有关民事关系法律法规的统称。我国现行有民商合一的立法倾向,故民法继民商法。有成文的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律的单行法规。独立成文整编法律为:民法通则及其司法意见适用。物权法。债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适用法律的解释矗规定)。亲权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适用任何侵害合法权益案件)。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民事单行法:在行政及经济方面的单独立法条例。
民法的基本体系 是 什么?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体系分两种:
一为以法国民法典的法学阶梯式,分为三编,第一编为人法,第二编为物法,第三编为取得物的方式。
二为以德国民法典的学说汇纂式,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民法总则,第二编为物权编,第三编为债编,第四编为亲属,第五编为继承。
我国因为没有民法典所以并无明确采多少编,但大致体系为德国的五编制。
民法体系中包括哪些基本制度
就民法总论而言,主要有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客体、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代理以及期间期日、诉讼时效等。
从民法分论所调整的权利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制度: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另外还包括一个知识产权
具体来说,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和身份权(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相关权利,如扶养、继承等)
知识产权因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故而单独列出,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还可以再分互: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民法都有哪些结构?如何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首先是总论部分
分论就由物权编债权编人身权编侵权责任编组成
中国民法体系
没有民法典,现在以物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民法法律作为民法体系。
民法包括哪些法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属于民法部门的法律有哪些?
债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
什么是民法?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民法:调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贡献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民法典以“民”为名,自然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人民自己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而这七编制的中国特色,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编纂体例的创新外,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也彰显了中国智慧。比如,强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参与面之广,举办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议内容之丰富,为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次听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为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去解决的,让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们应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让中华民族再次回到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在上述新增各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人格权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独创,人格权编以全新的形象“闪亮登场”,浓墨重彩地为中国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这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和内容创新。
从形式来说,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而从内容来说,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提升到独立一编的地位,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从实质层面来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人文主义的鲜明弘扬,是民法典时代特色最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颁行为标志,中国自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人身权”一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物保护等制度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法律所保护的部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得人格权立法迎来历史性契机,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正是基于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一重大指示的贯彻落实,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民法典一审稿中第四编即为人格权编。这充分显示了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党中央基于“问题导向”所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致力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编纂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标。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这一创新的价值在于: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为人格权未来的发展留下充分的余地,从而确保人格权制度的高度开放性。如果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必须纳入新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作出充分的立法回应。
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的另一个重大变革是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立法技术的选择的原因在于:债法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存在重复,如多数人之债、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让、债的消灭等。事实上,债法的这些制度都是来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这就解释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国民法典最终不设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同时,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对于非合同之债,如无相关规定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如侵权之债不适用可预见性、抵销等规则)。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借鉴法国法等比较法上的经验,归入“准合同”这一分编,突出了它们与合同之间所存在的逻辑联系。事实上,可以将二者拟制为合同之债,譬如,无因管理可拟制为获得授权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则可以拟制为取得他人财产具有合同依据;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具有天然的类似性,这就解释了将其定性为“准合同”的原因。
中国民法典不设立债编的另一个逻辑后果,是设立了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存在本质性差异;这种合意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二元格局是大陆法系债法理论的基础。因此,在不设立债编的前提下,合同与侵权必然分别独立成编。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名称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修改为“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民法典实现了从“侵权责任”到“损害赔偿之债”的重大转变。这标志着侵权责任将回归损害赔偿的本来属性,集中围绕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开。而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防御性请求权”(或称绝对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法典将其剥离给各相应的绝对权分编。譬如,民法典在物权编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逻辑分离,使得二者各自回归其本来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现功能和适用上的重叠混淆,确保了民法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这一年,你见证了哪些历史?
我并没有见证什么特殊的历史,就是简单的说一说我自己的经历和想法。在过去的这11个月中,让我学会最多的就是:“工作中,不要太相信任何一个人,只有自己是最值得信任的。”
我不是职场老手,但是今年踩过的一个又一个坑都在提醒我,任何的意外都会发生,任何的责任如果你没有多加留意都会加到自己身上,作什么都要留一个心眼,仔细仔细再仔细!
职场这个大的社交圈子,需要注意的东西太多了,可能你今天说的一句话做的一个表,都会在未来压垮你。可能显示没有这么夸张货物显而易见,但是鸡零狗碎的是事情就是工作的全部,琐碎的,却是完整的打工生涯。
只有经历过才会知道,不能轻易吐槽,今天的吐槽就是明天老板耳提面命的教训,你死都不知道是谁出卖了你。
不要轻易把一件事想得太简单,你所看到的,不一定就是你认为的这样,你感受到的一个人的热情,也不是她所真实的情感表达。
不要太情绪化,工作中就是有杂七杂八的事情会等着你去处理,条理清晰地做好日报表,今日事今日毕。一些无关痛痒的影响心情的人或者事儿,都是浮云,为了他们生气不值得。凡是事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过好,我觉得比什么都重要!
民法典是党的什么范例
其为党领导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范例。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它的颁布实施,对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它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民事立法,它所涵盖的多项重要制度,有力夯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民法典的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
扩展资料:
民法典的相关要求规定:
1、民法典规定的各项制度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压舱石。
2、民法典通过建立居住权制度、家庭制度、遗产分配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加强对精神层面利益保护等,保障幼有所育、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让社会充满仁爱精神与人道关怀,体现出脉脉温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从四个“维度”把握民法典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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