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宣誓(律师宣誓词新旧对比)
律师该宣誓对党效忠吗
宣誓用“效忠”一词不恰当,有“哗众取宠”之嫌,应该用“拥护”。
根据《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律师宣誓誓词如下: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律师宣誓制度的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的 职业标准是什么
你好,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编辑本段第三章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编辑本段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 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 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 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六十六条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 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 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编辑本段第六章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十二条 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问题一: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通过近一年的实习,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学习,使我对律师和律师行业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我,对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提出以下自己的看法,以鞭策自己在今后律师生涯中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律师。一、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一个组织、一个团体都有自己的行规、纪律,对于我们律师人也同样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在培训的第一个星期,针对我们进行职业纪律培训,强调了职业中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是的,作为一名律师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同样不要去触犯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职业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维持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人们经常讲“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套用这句话,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及整个律师界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它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具有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的特点;同时违背职业道德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职业内部的惩戒。如我国律师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因此,我们在职业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二、律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层面,勤于学习,融会贯通。掌握专业的法律常识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没有金刚砖,不揽瓷器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师的“金刚钻”,只有把这个“金刚钻”打磨好,律师才能揽好瓷器活,并将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对人们行为的规则,其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律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还应当具有诸如文学、哲学、逻辑、管理、心理等等方面的社会科学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要把知识要学到“T”字型,是指你说掌握的知识既要有深度还要有宽度。同样,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是需要技巧的,正如律师学院刘兴桂院长讲的要靠“悟”,只有自己真正悟到了,就能讲所学的知识和现实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充分灵活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服务信服。三、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律师工作,责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责任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律师职业的责任心。做律师不但要对你接受的案件负有责任心,从广义的方面讲,应当对你从事的律师职业有认真负责的心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对委托人的责任心。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正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要以你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内全部的法律服务。3、对案件本身的责任心。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查明案件适用的法律,认真与委托人谈话了解案情,做好开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开庭中代理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法律和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职责。四、律师要具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逻辑思维。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达流利、表述流畅,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说明白。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断的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要有独到之处。律师工作总是周旋于各种纷争和争论之间,作为律师就必......
问题二: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一、做什么怎样做 1.横向思维要宽,纵向思维要深分析跳跃思维要活跃,综合思维要运用逻辑打官司重在思路。 横向思维要宽,就是代理案子的第一步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分析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内部、外部的诸多事实和关系,如委托人有何特点,怎样得到他的有力配合:承办法官的水平如何,如何主动与其配合。纵向思维要深就是提前预计案件审理的走向,需要什么证据.对方会如何抗辩,该案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考虑。跳跃思维活跃,就是打破惯性思维,善于奇思妙想。例如:我们所的律师在庭审中怀疑对方的合同可能是伪造的,于是到公安局去查询,结果发现对方所盖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综合思维要选用逻辑分析。探讨个问题,分析案件的第一步是从哪里开始进行分析,是法律规定,法理,还是情理?答案应该是先从情理上进行分析。因为凡是符合情理的,往往也符合法理。符合法理的往往也都有法律规定,根据从情理分析出的结果,再去找法律规定。如果一上来就从法律规定去分析是不科学的,因为我们知道的法律规定是有限的,知道并记住的又有限,记住了当时又能想起来的更有限,根据有限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当然会出错。那么,有朋友会问,法律不健全,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没有法律从政策,没有政策从法理.没有法理从情理。 总之思路是最关键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思路错了,案件肯定要办砸的。 2、官司好打,证据难取,打官司重在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证据的取得往往又是最困难的。有位作家说过,故事好编,细节难寻。这是就写小说讲的,因为细节的描写反映了作家的生活积累和文学功底,所以是最困难的。我也借用这句话,叫官司好打,证据难取。调取证据是律师的基本功,利用技巧将证据取来是优秀律师的一个标志。 律师利用技巧和诓言取证可以不可以,我认为,这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做不做的问题。孔子云:“君子贞而不谅”,“贞”是大信,“谅”是小信,当大信和小信不一致时,君子只能从大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大信,与被调查人讲话诚实是小信。 孟子日:“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德行高尚的人,说话不必一定兑现,行动不一定贯彻始终,重要的是本着‘义’行事。对律师而言,尽律师之职,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义”。战国时张议说:“成功者不择手段。”只要目的是正当的,手段完全可以多样一些。 3、法律是硬件交际,是硬件要过硬,软件要适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硬件过硬: 我们律师所曾代理上海某银行申请执行案,代理前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借款人)将其大部分资金均投资与他人设立了数个新公司,被执行人本身资不抵债,且数年未经营。而其上级公司(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也不对其申请注销。这是社会上许多公司逃避债务的常用方法。委托人曾咨询过数名法官和律师,都认为执行无望。我们接受委托后,写了一个“恢复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法院2001年第六期公报,要求被执行人的上级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要求被执行人投资的下属公司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做工作,顺利将被执行款执行到位。此案例说明,对法律应融会贯通,尽量做到硬件过硬。 软件适中: 软件即交往。人生三件大事,工作、学习和交往。目前律师在交往上大概可以概况为三种类型: 一类是学者型的,缺乏交际:一类是关系型的,注重交际,但不注重钻研业务:另一类是两者兼而有之。我认为第三种类型是比较好的。因为学者型的不善于交际,离生活太远,不食人间烟火,成为隐士,显然不行。关系型的离生活太近,功利思想过重.整天靠请......
问题三: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专业知识过关,多锻炼,实践经验丰富,就是一名合格的律师
问题四: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基础知识牢固,思想周密,打赢一场官司就合格了
问题五: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谢谢 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
二、培养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着困难上的心理素质
三、尊重同行才能尊重自己
四、遵守游戏规则,严格遵循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
�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和委托人保持距离
六、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明确拒绝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
七、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有手术刀般的不带感情的理性思维
八、掌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技巧
问题六:怎样才能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做律师首先要做人。做律师,人品要过关,要正直,要心存正义。 (二)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律师行业富有挑战性,但并非坦途,有浊浪和暗礁,有人将这个行业比喻为看不见硝烟的战场,毫不为过。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挫折、失败、彷徨、苦闷是不可避免的。这个阶段就象个瓶颈,突破过去,就成功了,突破不了,就可能失败。因此,做一名律师,没有坚韧不拔的毅力是不行的。就每一个具体个案而言,要想办好,就必须要有这种精神。 (三)要有强者风范。做一名律师,自己首先就该是一名强者。即:有坚定的原则立场;正直坦荡、刚正不阿的气节;不惧邪恶的凛然正气。如果不是强者,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他怎么能去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四)要勤奋好学。知识日新月异,法律千变万化。做律师,单靠吃老本是不行的,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要灵活。要有灵活的头脑,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十分复杂的,有些东西是书本上没有的,并且又无先例可循,这就需要律师有灵活的头脑去应对;另外,在办案过程中,也不一定会按预想的思路去进行,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必须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去应付。 (六)要以诚为本。律师这个行业与人交往多一些,“以诚为本”,就是与人交往之道,不管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对方律师,都应做到以诚相待。这样做才无愧于做人,无愧于这个职业。 (七)要认真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当他手头案子多的时候,办案的进度、投入的精力可能不一样。但对当事人来说,他的案子则是最重要的。因为律师的责任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在头脑中树立一个观念,即每一个案子都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去办好,办得当事人满意。这就是说,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当然,做一名优秀的律师,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的头脑,流畅的文笔。需要有一种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学习,勇于实践。
问题七: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 当你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实习律师,满怀憧憬地走进律师事务所的大门,你会发现你的言行经常会受到老律师们的审视与批评。你会发觉自己以前以清澈透明眼光看待问题,在现实中却经常会显现出格格不入,不可思议的是,实习律师们所受到的传统束缚与老律师相比只多不少。 由于工作关系,这些年接触到不少实习律师。在这里,我想对刚刚入行的实习律师们最爱说的一些话进行粗浅的分析: 实习律师最爱说的话之一:为什么实习没有工资?没工资我怎么生活? 老律师们回答:我怎么能白带实习生,你又不是我儿子,吃不吃上饭关我什么事。 分析:实习律师们的普遍看法是我当上实习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工作就应该取得报酬,而往往忽略掉的其实是没人需要你的所谓工作。老律师们的顾虑是:你不但做不好我交代的事情,还有可能耽误我的事情。实习律师或者会不以为然:我帮你们这些老律师做了那么多事情,你们就不能有点人性给点生活费吗?但老律师们实际想法是:做事情轻车熟路,纠正事情千疮百孔。没有实习律师的所谓帮助进展还会顺利,有了反会“添乱”。 实习律师最爱说的话之二:如何开拓案源?为什么不懂法律的有做不完的法律事,我这样的天之骄子却只能顾影自怜? 老律师们回答:案源和法律无关,做事需要循序渐进、左右逢源。 分析:实习律师普遍反映老律师只会忽悠不懂法律,却能欺骗一个个善良的当事人,实际上,实习律师们忽略了法律工作从接案到审判到执行需要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老律师的顾虑是:单纯找一个纸上谈兵的人,远不如找一个抹哪哪亮的“万金油”。实习律师还会辩解:如果这个事情放手让我做,我一定会比老律师做得好。老律师会反问:你会写?你能说?就算你能说会写,但你会随机应变吗? 实习律师最爱说的话之三:老律师们都没人情味,更不会审时度势。没有我们的合作,看他们还能笑多久? 老律师们回答:你那点雕虫小技如果我不会,我可以花合理价格请来一大群人帮我解决问题。 分析:实习律师经常委屈地认为,老律师们各个都端着架子,遇见事情宁愿不懂装懂,也决不轻易给实习律师一个展示的机会。老律师的顾虑是:懂战斗的专家好找,懂战略的律师难求。实习律师还会抱怨:我已经是律师了,我学的东西不能无偿送人。老律师们会反问:你不过是小有长处就如此好大喜功,我怎可屈尊去助长你“小人得志”? 实习律师最爱说的话之四:我付出如此之多,我热情认真、谦虚严谨、聪明能干,为何老律师视而不见? 老律师们回答:做一阵子好人并不是难事,难的是长久地做个好人。 分析:实习律师时常对自己付出了而得不到回报生气。老律师的顾虑是:你做什么其实只和你自己有关,并不是为了别人。实习律师们还会抱怨:老律师轻易不肯拿出自己的绝招,更别提传授了。老律师们会回答:我做什么都可以,惟独不能被你小孩子的小机灵“调戏”。 当你艰辛付出后满怀期待地得到了资格证,当你抑制不住兴奋地领取到律师实习证,甚至有一天,当你踌躇满志地取得了律师执业证,这一切的一切真就可以称作是改变吗?实际上如果你只满足于这些,可以说一切都没有改变,因为凡是依赖时间的推移就可以实现的东西,都没有实质意义。 为了成长为一名真正的律师,你必须真正改变自己----以自己的行动! 路,始终在自己的脚下。
问题八:如何做一名优秀律师助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优秀的律师助理应具备的个性品质
第一,勤奋。对于助理来说,不论你之前是不是在律所做过一段时间,不论你自认为多有才华,不论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多好的成绩,你必须认识到,现在你的身份,就是一名“助理”,或者说是“助手”。不论你是因为没有律师执照而不具备律师的身份,还是因为你是因为业务不够娴熟而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还是因为你没有案源而不得不“沦落”成助手,你必须客观面对你目前的窘境。即使你很聪慧,你也必须勤奋起来。勤奋,不只是意味着要干更多的体力活,而是你要接触更多的事儿、认识更多的人。每一个人的时间都是一样的,都是每天24小时,规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如何在一样的时间内扩展自己时间领域的“宽”度呢?答案只有一个:勤奋!
第二,淡利。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执业之初,在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里,尽管可能认为自己物有所值,但助理一般是拿不到自己希望的薪酬的。在律师助理这个阶段,你越认为你的薪水和你的能力成反比,你就越应该审视自己的心态和处境!即使自己是一块天然美玉,也需要打磨后才能绽放出更加美丽的光彩。不要过于看中你现在拿多少工资,律所不会违背价值规律发薪水。在助理所处的阶段,对大部分律所来说,暂时还不可能有很高薪水的待遇。
第三,善良。很多人说,“做律师,先做人”,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讲道德的律师,一定不会长久的,即使暂时的辉煌,也是昙花一现。不论采用多么先进的营销手段,律师职业的根本还是信誉。对于律师助理来说,从开始就要有一个好的品性和习惯。善良,才会懂得尊重别人,尊重客户;善良,才会收了代理费后兢兢业业、履行义务;善良,才会合理收费,不“宰”客户;善良,才会德布四方,口碑相传。从中国古代著名的讼师,到现代著名的律师,我们不可能找出一个道德败坏、声名狼藉的人!一个人,不论在任何阶段,是身处江湖之远还是身居庙堂之高,一定要为别人着想,要时不时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作为助理,要学会理解、宽容,有一句话一定是真理:“好人有好报”!
二、优秀的律师助理应具备的生活、工作习惯
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表现在各个方面。结合自己的感受,对于律师助理来说,我觉得主要表现在“守规矩”“会尊重”“有眼色”三个方面。
第一,要有守规矩的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日常的一些规矩,新人应该遵守,特别是工作中最基本的规矩。比如,不迟到,不早退,不说谎。这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实际上能做到就很不容易。年轻人、特别是初涉职场的新人容易被同化,如果在一个大家都遵守规则的地方,自然自己也会遵守规则;但如果自己身边有不守规矩的同事,可能就会影响到自己遵守规矩的自觉性。新人平时尊重制度,会让老师或合伙人感觉踏实、稳健,让人放心,从而争取更多晋升的机会。
第二,要尊重老师和上级。不论你的带教老师是否知名,不论是否在你眼里是一个“完美”的老师,新人一定要尊重自己的老师。道理很简单,别人的老师不是你的老师。别人的老师再好,也不能教导自己,自己只有最大可能地在自己老师身上汲取营养。对自己的老师尊重了,老师会心知肚名,会尽最大力量来帮助和指导自己。而这种尊重,不是表面的尊重,而是发自内心的尊重。人是很奇怪的动物,人的感觉是相互的,你内心讨厌一个人,或不喜欢一个人,表面工作做得再好,也总会有暴露的时候。只要你的老师有比你强的一面,你都要尊重他,虚心向他学习,不是为别人,而是为你自己。
第三,要有“眼色”。新人不要以为,一心一意地工作,勤劳、努力就一定会有最好的回报,人是感情动物,除了工作关系之外,你要有“眼色”地对你的老师做一些不是你“份......
问题九: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专业知识过硬,口才好,逻辑思维强,善于发现漏洞,还要有一定的人际关系
问题十:如何成为一名合格律师 首先是案件的类型基本上局限于刑事案件,无法接触到更广泛的范围,这对于我的实习是尤其不利的,这样我就无法成长为一名拥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律师。对此,在开始的焦躁不安之后,我应对的策略是既然之则安之,路总要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的,所以我利用空闲时间收集了大量的案例,论文进行研究学习,争取不浪费时间,能够对刑事案件有比较清晰的把握。
法律中有没有像希波拉底誓言的名句?
美国法官的誓词
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审,使其不但成为一个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能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受到公正和客观;
我希望我能永远牢记,最重要的案件就是我正在审理的案件,因此,我必须做到精力高度集中;
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不感到满足、懈怠,我将避免由于过于自信而不再对相关法律进行认真研究的现象;
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
我希望我将永远不会忘记我第一次出庭时的紧张不安,尤其是当一位新律师在我面前出庭时;
我知道我做出的所有判决都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一旦被改判,我想我会理解上诉法官也需要一份工作来维持生计,而且他们比我要聪明;
我希望在我对罪犯量刑时,将永远牢记公众的利益,同时又不忘记一个联邦法官对人类生命和人的价值所具有的重大权力;
我希望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时,我有决心和能力,并且能够保持立场,不动摇;
我将永远不会过于自信,以至于停止寻觅自身的偏见和成见;
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在30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和正义贡献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
中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1意大利律师宣誓使用的誓词是:
"我宣誓,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我一定公正无私,认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职责"。
2希腊律师宣誓的誓词与国家公务员宣誓的誓词相同:
"我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认真履行我的职责"。
3法国律师的誓词是:
"我谨以一个律师的名义起誓,我一定严肃认真、公平正直地执行职务。
4美国律师宣誓词:
一、我将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二、我将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国法制体系。
三、我将牢记我的服务职责,如同法院人员和个人权利保护者一样。
四、我将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慈善事业,并向所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五、我将同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对方律师和其他与本人执业角色不同的人员,以促进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
六、我将迅捷而精干地处理法律事务。
七、我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八、我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
十、我将在执业中追求和维持业务精通。
十一、我将谦恭对待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人们。
十二、我将尊崇规范本人权限的职业行为可适规则或守则的精神、意向和要求,并带动其他人同样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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