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器具(中国允许的防身武器)
管制器具有哪些
管制物品包括: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二、管制器具
三、爆炸物品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五、易燃液体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八、毒性物质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十、放射性物质
十一、腐蚀性物质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双节棍算不算管制器具?
在中国大陆,双节棍暂时没有法律规定受管制。
管制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并凭证购买。
扩展资料:
双节棍起源于中国。
双节棍的历史源远流长,他的演变过程是伴随着古代战争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它的原形是梢子棍,梢子棍是由打麦的农具连枷演变而来,连枷用于农作物脱粒,在我国各地叫法不一,南方部分地区有的叫刁叉或调tiao车,北方有些地区有的叫扒棍子、转棒锤等。
作为双节棍鼻祖的连枷最早这个诞生于古埃及,距今大约有3500多年的历史。我国关于连枷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春秋时期距今也有2500多年,后来在世界其他地方也相继出现了连枷,但出现时间则相对较晚。
关于梢子棍的最早记载见于我国战国初期的墨子兵法。墨子大师受到连枷的启发,出于战争中防守城池的需要,发明了连挺,即大梢子棍,并记载于墨子十六篇兵法中的《墨子·备城门》和《墨子·备俄傅》。
《墨子·备城门》将它列为主要的守城器具之一,要求城上“二步置连挺”。《墨子·备俄傅》称:“挺长二尺,大六寸,索长二尺。”
这里所谓挺,是指连挺的梢节,索即连接梢节和把节的索链。梢子棍在欧洲出现约在中世纪中期,主要用于马上作战,东南亚等地区多为从我国明清时期传入的。因此,双节棍起源于古代中国。
又传说双节棍为宋太祖赵匡胤所创,原称大盘龙棍(近代北方又称大扫子)和小盘龙棍(小扫子)。
但当时的大盘龙棍一端较短,一端较长,专用来扫击敌军马脚,破甲兵或硬兵器类,使之丧失战斗力[这种一长一短的双节棍也常被叫做“虎尾梢子”属索类兵器,也属于软兵器。后来这种兵器由南传至菲律宾,由东传至日本。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双节棍源自古时农人打麦场上所使的“连枷”农具。据考证在数百年前的古代中已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制器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节棍
管制器具包括哪些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甩棍算是管制器具吗
甩棍不属于管制刀具。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甩棍,没有禁止,就可以使用。如果不是印有警用字样的警用甩棍就不属于违禁品。一般来说甩棍不算违禁品,目前在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对其有所限制,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若携带甩棍乘车乘飞机等,安检时很有可能被没收并处罚款。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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