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遗腹子有权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吗的词条
交通事故死者私生子女有没有赔偿
1、能获得赔偿。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私生子女理应得到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的抚养费 。
遗腹子的赔偿
未婚夫?
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 民法通则 》未作规定,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 婚姻法 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 继承法 》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
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另外,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应对遗腹子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遗腹子有权利分保险金及抚恤金吗
有权利分保险金,只要能证明遗腹子是死者的,他就有权利继承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而且法院还会多判一些给孩子,毕竟孩子今后的路还很长。同时有权利继承这笔遗产的是妻子、孩子、死者的父母。其他人没有权利继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否包括遗腹子的抚养费
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8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向高某索要女儿抚养费,遭到拒绝后起诉。 分歧 本案处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不应赔偿抚养费,理由是赔偿协议已经公证,在没有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之妻当时不知自己怀孕,经过公证的赔偿协议因而不涉及小鑫抚养费,该协议对小鑫无约束力,现小鑫已出生,其请求抚养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公证协议对协议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以及强制执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没有被法定机关撤销,不应否认公证的效力。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没人知道原告小鑫的存在,双方的协议并不涉及小鑫的任何权利义务,所以该公证协议不能约束原告小鑫。 二、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之妻怀孕时间较短,处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觉亦在情理之中。原告小鑫在事故发生8个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怀孕生产周期。如果被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小鑫与死者李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原告小鑫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三、遗腹子的抚养费应予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笔者认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另外,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高某应对李某遗腹子小鑫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什么,是否包括遗腹子的
不涉及遗腹子,但如果为抢救遗腹子支出的医疗费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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