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四百九十一(民法典四百九十一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491条怎么理解?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经济如火如荼的发展,由于一些网购商品物美价廉以及网购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购,此时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那么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呢?例如通过淘宝或者京东等平台购买商品时,买卖合同在消费者选定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买卖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此时若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货或者商品有瑕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有哪些?
邮寄送达的相关条例规定当出现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就要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等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包括:
(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二)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五)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六)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七)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八)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民法典第491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是否冲突?
民法典第491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没有冲突,二者规定的意思是物权编一致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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