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监护权可以变更吗(民法典监护权变更申请书范文)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
监护权只有在顺位在前的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为其监护人,未成年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
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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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可以随意变更吗
根据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人 是可以更改的,对 监护人 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 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监护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 监护权 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监护人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 离婚 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 。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 收养 ,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二、 变更监护权 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 诉讼 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 抚养 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监护权是不可以随便变更的,大家都知道未成年的监护人是父母,除非父母不在了或者是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更换监护人的,即便是有需要更换监护人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监护人顺序进行变更,不可以随便变更。
监护权不得随意变更吗?
监护权可以自行变更。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来 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权是否可以随意变更
监护权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变更监护权 的条件包括: 1、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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