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医(民法典涉医11条简答题)
民法典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磅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了涉医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涉医十一条”。而每一条内容都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息息相关,所以,小编决定和各位医生一起来学习一下我们的《民法典》,谈谈民法典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男子在诊所就诊后突然死亡,谁的锅?
厦门市湖里区的邹伟今年35岁,2020年5月的一天,他频繁呕吐、身体不适。以为是小病,邹伟的母亲就陪他到一家私人诊所就诊,诊所的医生判断邹伟为中暑,并注射了药物654-2。
但没想到,这一针下去后的几分钟时间里,邹伟突然身体开始抽搐。随后不久,邹伟被120急救车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但最终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而邹伟的离世,
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
那么,邹伟死亡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诊所有没有责任呢?
时隔三个月后,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司法所在多次调查了解后,
组织了双方面对面调解。
医患双方面对面 阐述事情原委
肖莹就是5月26日当天接诊邹伟的医生。
肖莹说,她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接诊。
如果一切程序都正常,
那么,邹伟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
江头司法所所长王毅林拿出了一份重要凭证:
一份由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司法鉴定。
其中对邹伟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邹伟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猝死。
鉴定报告说明死因 医学专家现场分析
邹伟的母亲说,
邹伟除了偶尔感到疲惫,
没有其他表现,
家人都不知道35岁的邹伟
居然患有冠心病。
对于厦门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郭淼主任的分析,
邹伟的家人表示认同,
但他们觉得,邹伟就算有病在身,
诊所在这件事上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属:
会死就是我跟医生的责任。第一就是我做妈不够资格,因为没带他去大医院,第二就是医生太自信,一个病人走进来,药方也不给你写,脉也不给你诊。
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
通过一段由诊所监控拍摄到的
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
诊所的医生肖莹并没有进行基本检测。
而家属怀疑,
诊所的用药与邹伟的死亡存在关联。
根据监控视频,
暂时无法判断肖莹的用药类型,
但视频中可以看到,
邹伟在肖莹注射药物后
两分钟左右开始出现异样
肖莹:
我就想说你又吐又痛,吃药下去肯定不行,我说要给你打一针止痛的654-2,又可以解痉,又可以止痛,又可以止吐。
郭淼 厦门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学专家:
654-2这个药物也可以引起心悸,对于心肌梗死的病人,急性期的心血管病人,除非在心源性休克的情况下,654-2不能算是绝对的禁忌。但是如果这个人是左心梗死,不能排除这个药物对疾病有一个加重和诱发的作用。
专业的分析让医患双方均表示接受,
对于责任的认定大家也有了基本认知。
郭淼 厦门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学专家:
所以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疾病的本身,诱发促进作用在我们医疗纠纷里面,医疗过错原因力上面来讲它是属于一个轻微和次要之间的责任。轻微原因力不超过25%,次要的原因力不超过40%,考虑是诊所承担轻微责任。
双方对责任比例也达成了基本共识。
确定赔偿金比例 单独与诊所方沟通
在协商赔偿金额之前,
江头司法所所长王毅林邀请现场律师
对补偿金总额进行计算,
最终计算结果为1759773元。
于此同时,
厦门市医调委的郭淼主任
也与诊所一方单独沟通,
诊所只愿意出6万元赔偿金。
从刚才分析的责任比例来看,
以轻微责任进行划分,
诊所提出的6万元与责任金额相差太远
郭淼主任从专业角度
指出邹伟自身疾病的可治愈性,
也希望诊所方拿出态度解决问题。
或许是一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肖莹慢慢红了眼眶
肖莹说,作为一个私人诊所的医生,她怎么也没想到会碰上这样的事。在长达半小时的劝说下,诊所一方有所让步,表示愿意给出17万元赔偿。
单独沟通死者家属 调解员劝其让步
得到诊所方的表态,
江头司法所的王毅林所长
也组织邹伟的家属进行协商。
对于诊所提出的17万元,
邹伟的母亲无法接受。
后来,郭淼主任进行分析,经过一番沟通,
邹伟的家人有所让步,最后提出30万元。
显然,30万元的金额与
诊所提出的数额仍有较大差距。
郭淼主任劝家属们再好好思考一番
现场的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无论从双方责任的划分,
还是家属后期举证困难的情况来看,
经由司法所进行调解,
无疑是解决此事最便捷的方式之一。
邹伟的母亲感谢调解员和
在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帮助,
但她表示还需要再考虑一下。
意外的发生让与其有关的人,感到悲伤与难过,但伤痛之余,以实际情况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以理解互谅为理念,尽快化解纠纷、走出阴霾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急救病人需开卢家人不在场签字医生能开卢吗?
可以。
最高法明确责任界定: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可以不签字。这份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明确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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