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光辉(民法典馆)
怎样评价拿破仑的《民法典》?
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法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所确立的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保障了资产阶级尊重人、尊重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伦理要求,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追求财富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取得了光辉成就,为那些与法国有共同或近似法律传统的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所效仿,对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民法典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拿破仑的《民法典》颁布有何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拿破仑的《民法典》颁布有何历史意义?个人认为有如下历史意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被称作“欧洲民法双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么特殊魅力?
一、欧陆法律的经典:法、德两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该法典还与我们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罗马人讨伐日耳曼部落
我们在史学课本中常常能感受到《法国民法典》无远弗届的巨大影响力。的确,这部法典开创了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立法特色。欧洲各国在调整本国法律时,都会不约而同的将它作为参照。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有必要知道的是。虽在谈论家长里短时,我们较多听闻的是法国人的法典。不过,中国的民法法系,却从民国初年开始就一直受着德国人的影响,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二、两部民法的独特地位:不同时代锻造的不同辉煌
我们为什么偏偏要借鉴德国人的法典呢?这当间的道理还需要瓷儿跟您一一道来。
法国人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已经有着充分统一的历史传统。在路易十四将法国的绝对君主制发展到了极致之后,法国国王们就再也不认同祖先们的“虚君”地位了,纷纷要紧紧将权力攥到自己的手心中去。之后,拿破仑的胜利号角慢慢吹遍了半个欧洲。随着他的胜利纷至沓来的,还有民法典的成功推行。可以说法国的法典是真正“自上而下”推行的。
油画中的拿破仑战争
而德国人却不似法国那般团结。在形成统一的德意志国家之前,德国的疆域中还常常驻有政见不一的各地居民,还有争勇斗狠的骑士团,以及无家可归的边地农民们。中世纪形成的长期分立传统,造成的后果之一就包括“各地法律分立”和“政治互相无统属”。这样一来,搜集并整理出一部适合国家操作的法律就成为了一件棘手事了。 所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时间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个世纪之多,在19世纪末,德国早已遍布了学有所成的现代法学家。他们为法典的制作尽了相当的力量。首先,法典吸取了普、奥、巴等邦的法律内容,借鉴了《撒克逊民法》设立总则的特点。另外在普鲁士关税同盟阶段,德国各邦的商业条文和贸易细则也成了新法典的立法基础。
汉萨同盟贸易地图
反观中国,在民国时期,我们面对的也是一副政治飘零、国事动荡的大环境。在这看似无序的内核中,蕴含着趋向于统一的力量。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基础或是经济结构,当时的中国都比较接近于德意志帝国的环境。况且德法典还是当时欧洲“最新鲜”的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最炙手可热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采取的保护商业的手段,及其着眼于协调人民利益而作的努力是十分值得肯定的。清末旅欧的留学生,所言必称道英吉利繁盛的商贸,或德意志有序的制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确实是一部值得借鉴的佳作。此法典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从今日相关学者广泛的讨论中就可看得出来。
在西方参加世博会的清末官员
三、两部民法典的卓越价值:一前一后散发光辉
在20世纪欧洲的政治经济国家关系风云突变的同时,《德国民法典》十分恰当地“包容了资本主义时代的全新需要”。它采取的五编制体例要比《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更完备,对法律的概括和叙述也更清晰。这就十分有利于德国政府对经济部门和军政部门进行较清楚的权责划分,有助于推进社会在规范的架构中向前演进。
法国民法典开启了一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先河。在法律规制中,它坚持了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可以说是对启蒙运动以来法学家们的努力做出了肯定的回应。在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刺激下,法国民法典理所当然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为保护和振兴商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德国的民法典详细地对法人制度进行了确切的定义,由此来规范当时肆虐一时的“容克地主”和外国投机商们。他们曾依靠特权获得了相当之多的不义之财,当时的德国政府出于国家前途的着想,及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确认企业同政府的关系,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德国最高行政法院
民法典还将债物关系提升到了物权法之前,这反映了典型的债权法理念。在国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之后,德意志帝国表现出了比较典型的“农业资本主义帝国形态”。在这种紧要关头,“如何刺激民间资本的流动,保护新兴企业的发展”就成了德国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慎重对待债权关系这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小资本家们的信心。
四、两部法典的历史意义
不过,我们也不可把德国法典当作是“无论内外均是富有开创性的崭新事物”。实际上,德国民法典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陡然不同的。法国的民法典向来被称为“革命的法典”,其重要原因是在当年的时代,法国法典是提倡破旧立新的。而德国在编纂它的法典的同时,更多是为了妥协和统一。
激进的法国大革命在某种程度上孕育了新法典
比如法国的民法典在一百多年前就消除了所有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利,但德国法典直接保留了源于日耳曼部落时代的固有财产法。当时的时代已经普遍兴起了工厂工作和雇佣劳动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仅仅延续了中古法典对于租佃劳动的保护,而没有制定新的保护工商业劳动者的法律细则。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可被分别视为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和终结者。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和平权思想的观念,开启了近代自由主义立法时代。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中的一些不足也因着“判例的修正”或“他国法典的编纂”而不断自我完善。其中德国民法典的成卷就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已完成了为朝着垄断出发而作出的预备。
魏玛共和国时期进行投票选举的民众
文史君说: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等一些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充足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还是欧洲首部保护犹太人平等权利的法律。同样,即便在后来经历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淬炼和纳粹统治时期的扭曲。《德国民法典》也一直顺利延续到了今日。两部法典内容和风格之干散流畅,条文术语之详略得当,可以说处处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
民法典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曾跟随拿破仑的大军传遍了欧洲,并影响到世界各地,成为法国革命的象征和人类理性的代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国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落后于时代。特别是凝聚着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国民法典》颁布后,20世纪各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则为人所诟病。然而,法国民法典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光辉,它在批评中依旧保持了自己的风格并在法国人的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已将制定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人们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推崇《德国民法典》,却忽略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过程、立法风格、体例等等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都不无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拿破仑的作用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入手,试图得出一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东西。�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法国传统上分为北部习惯法地区和继受罗马法的南部成文法区,法令繁杂,让法国社会服从于统一的法典的设想一直未能实现。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在1791年宪法中提出“迅速颁布统一的民法典”、“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的要求,但几经波折,全无结果。1801年,第一执政拿破仑颁布命令,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指定著名法学家、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
二、法国民法典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强大的政治支持——拿破仑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虽非拿破仑起草,但如果没有他的主持,很难想象会有这样一部民法典问世。拿破仑十分关心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参政员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的87次会议中,他参加并主持了35次。在讨论中,当大家往往为法律问题而争吵不休时,拿破仑作为政治家更注意现实政治生活,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他宣称,制定法典是为了治理国家,而不是为了进行抽象的哲学思维,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在应用革命诸原则时,只需要其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需要那种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价》P176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当法典被参政院否决时,拿破仑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73法律出版社,1999。)并果断地对参议院进行清洗,以确保法典通过。正如梯也尔所言,“第一执政的主要贡献在于为实现这一卓越的不朽事业提供了决心和坚持下去的意志,从而克服了那时为止常常使这一事业归于失败的两大困难。即:在动荡的年代中意见的无限分歧和不可能始终如一的进行工作。……大家固执己见的时候,第一执政善于加以概括,一言而决”。(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介》P177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法律的苍穹离不开政治的支持,制定一部法典,无论我们如何抬高其法律意义,事实上它首先是为现实政治的需要服务的,政治与法律之间绝非如一般认为的那样泾渭分明。法国革命后,康巴塞雷斯曾受督政府委托,于1793、1796和1799先后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遭否决。1804年民法典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它在立法技术上有多么大的进步或超越,其通过是一个对洪典的意义抱有清醒的认识的富有魄力的政治家支持的结果。无怪乎拿破仑视民法典为其最重要的成就,的确,离开拿破仑这一强有力的政治后盾,民法典只能是一个幻想。�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保守性,其基本精神是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而非大革命的理想。法典的主持者和起草者都是保守的。拿破仑在法国革命中是一个消极的角色,他一方面认为很少有几个国王是不该被废黜的,同时又轻蔑的称进攻王宫的人民为暴民,他从未站在雅各宾党人一边,因而被怀疑为反革命,几乎被处死。(关于拿破仑的早期生活,可见于〔德〕路德维希:《拿破仑传》花城出版社,1999。)而法典的四位起草者的保守倾向更为明显,特隆歇是国王的拥护者,具有“贵族巨头”的风范;波塔利斯,曾于1789年发表《拥护国王策》;马尔维尔虽然支持革命,但只限于把革命看作从“绝对”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过渡的机会而已;比戈�普雷亚梅纽曾救过国王。“总而言之,编撰委员们绝非革命的马前卒,他们是一些具备稳健中庸之品德、经验丰富、并且被任命时平均年龄已达60高龄的法律实务家。”(〔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269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典编撰过程中,起草者们明显表示出尊重传统的倾向,波塔利斯宣称:“新学说不过是几个人的理念,而自古以来的格言则是经历几个世纪的精神产物。”(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1。)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法学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国民法典的种种神话》一文中指出,法典起草者拥护传统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颁布时,其观点几乎是旧式的。革命的原则并未对法典起草者产生影响,并未使其以此来重塑私法。(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P232法律出版社,2001)尽管革命不能不对民法典有所影响,但民法典事实上更多体现了传统的思维。尽管《法国民法典》带有如此多的保守性,它仍然作为第一部近代民法而享誉世界,并为很多国家所仿效,在实施中也没有因其保守性而招致诸多不便。法典体现了保守主义者的胜利,有如下原因:�
(一)法国具体国情使然。法国虽然经历了大革命,但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小农经济仍然处于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很不充分;主持法典起草的政府也奉行保守主义的价值观,激进的法典无法获得他们首肯。�
(二)法律的特性使然。法律不同于政策,不可以每每标新立异。法律的正当性与其稳定性密不可分。立法时不能因为某种社会思潮可能是进步的或有益于社会的就将其写入法典,否则法典很大程度上带有实验性质,不利于法典的执行,更会所损及法典的威信。所以立法者宁可相信自己的经验,也不能凭自己的推理将自己认为合理的东西写入法律。�
《法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开放性。当时流行的思潮是理性主义,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编订的《普鲁士民法典》,它共有一万六千多条条文,事无巨细,都作了规定。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们认为,“立法者不可能万能”,波塔利斯说,“法律的作用是从实际上规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结果的原则,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现在每个领域之问题的细枝末节”,使法典预见将来有情况及适用于一切生活,细节是十分危险的(阿·不瓦斯泰尔:《民法哲学法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297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因此他们为法典设计想出了一个开放式的格局,仅确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则以模糊性赋予其灵活性,尽可能不对细节做出规定,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遗憾的是在后来执行中这一点未能得到贯彻。这种开放式的格局事实上成为《法国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适应形势变化对民法典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再一个价值取向就是平民化。在文体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达到了拿破仑希望的是每个法国农民都看懂的程度。如第312条“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这种风格就体现了大革命的平民化的取向,即统治者希望人人都可以读懂法律,而不必依赖于专业人员的解释,从而可以自主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法官的专断。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据法国学者归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即提出了如下主张:“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订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长的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辞句容易懂些”(弗朗索瓦·惹尼《民法典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17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法国民法典》无疑体现了这一思想,其立足于一般人立场的立法方式,犹如一个家长在进行说服,完全是一部质朴的平民的法律,大不同于高度专业以至于略显生硬的《德国民法典》。�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
考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借鉴意义:�
1�政府应认识到法典的重要意义,并对法典制定绝对支持。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政府应在法典制定过程中发挥协调和导向作用,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全面保障。�
2�法典的制定不应脱离传统,避免造成大的社会波动。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注意吸纳传统中能为国民所接受的部分。特别是在亲属法方面,习惯法——特别是巴黎习惯法——被广泛地加以维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应注意从传统中吸收有生命力的东西,例如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就可以作为一项内容写入民法典,既易为群众接受,又便于实施。�
3�不标新立异,考虑法典适用性和兼容性。法典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结晶,是建立在长期经验上的产物,而不应是逻辑推理的产物。毕竟,完成社会变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政府未能做好准备,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之前,立法不能过于超前,以免成为一纸空文,既损及自身威信,又容易引起社会波动。过分强调法典的先进性而在其中加入大量未经论证的内容,容易带来法典适用的困难,还可能出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法典只应是深思熟虑的产物,而非法律家的试验品。�
4�适当超前,跟上时代步伐。一部法典固然应该稳健,但亦须适当有所突破。马克思认为,《法国民法典》并非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它于18世纪即已产生,未必能反映在19世纪才得以发展的市民社会的要求。(〔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81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部法典——《德国民法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齐特尔曼评价道: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总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展。拉德布鲁赫也认为:与其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在稳健与创新之间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的确不容易,也没有规律可循,但立法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决不应放弃这一尝试。�
5�法典固然是由专业人员应用,但也应适当顾及普通人。可以学习《法国民法典》的文体和风格,让普通人可以读懂,使一般民众对民法典产生亲和感,避免产生适用法律只是法官的事的感觉。同时使民法典可以起到普法教材的作用。�
在十五大报告中,定下目标,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当然有民法典的重要位置。民法典已经呼之欲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国民法典》,包括它的编撰体例以及具体内容等仍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越具体越好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
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
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
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二、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根据上面所说,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
以下分为4点说明: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
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
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
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
[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
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
"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
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
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
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
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
在我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
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
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
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
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
"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
"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
"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
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
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
"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
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
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
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
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
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
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
"1889年改成现在的条文[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
"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
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
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
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
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
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
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
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
"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
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
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
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
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
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
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
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
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
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
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
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
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
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
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
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
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
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
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
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
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
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
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
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
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
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
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
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9]。
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
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
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
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
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
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
"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
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
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
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
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
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
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
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
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
"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
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
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
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
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
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
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语言
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古老的法典,它的编制和体例自然带有时代的特点,不应该用后代的眼光去评论。
所以指摘法国民法典结构不合理,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说法典的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14]。
这都是不适当的。
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今天看来,无可厚非。
相反地,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式的体例有独到之处。
例如第二编第一章《财产分类》,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契约的《通则》,就可以当作财产和契约的教科书来读而得到应有的知识。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
或说它浅显易懂、生动明朗,有人甚至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15]。
据说,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
这一点差不多做到了。
而这应归功于法典的浅近的和优美的文字。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与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反。
这是两种文化的产物,很难比较其优劣。
但是这毕竟是后世制定法典的人所应注意的。
四 结论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
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真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
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我国商务印书馆将之与《法学阶梯》一并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完全是应该的。
在我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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