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包致金侄女三度袭警)
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
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2条《法官的专业资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
※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首席法官
马道立首席法官(The Hon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
陈兆恺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AN)
李义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
非常任法官
黎守律先生,GBS(Mr Gerald Paul NAZARETH, GBS)
马天敏先生,GBS(Mr John Barry MORTIMER, GBS)
烈显伦先生,大紫荆勋贤(The Hon Henry Denis LITTON, GBM)
邓桢(邓国桢)法官,SBS(The Hon Mr Justice TANG, SBS)
司徒敬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TOCK)
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
梅师贤爵士(The Hon Sir Anthony MASON)
贺辅明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HOFFMANN)
布仁立爵士(The Hon Sir Gerard BRENNAN)
苗礼治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MILLETT)
伍尔夫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WOOLF of Barnes)
施广智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SCOTT of Foscote)
马晓义先生(Mr Michael McHUGH)
高礼哲爵士(The Rt Hon Sir Thomas Munro GAULT)
纪立信先生(Mr Murray GLEESON)
华学佳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廖柏嘉勋爵(The Rt Hon the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获编配官邸,官邸位于香港岛歌赋山道18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坐驾的专用车牌是CJ,是英语Chief Justice的简写。
香港开埠以来发生人踩人事故,在什么时候
兰桂坊惨剧是香港罕见而死伤最严重的人群踩踏事故,发生於1993年1月1日,合共酿成21死62伤。事後时任香港总督彭定康委任按察司包致金独立调查,又在往後的大型节日庆祝地点采取人群管制措施,避免事故重演。
现在香港的法院法官还是外国人?
香港法院允许有外籍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仍旧实施普通法制度,在判决时可以引用其他地区国家的法律,也可以聘请其他地区的法官。
现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就是巴基斯坦裔法官,但是首席大法官的出生地在香港。
扩展资料:
法官的委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2条《法官的专业资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香港终审法院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通常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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