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律师培训(民法典关于律师的规定)

2023-03-01 民法典

读《民法典》细品委托代理的一点思考

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离不开各种类型的委托代理服务,大到委托第三方对大宗货物的采购、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质量检测,小到请专业人士代为申报纳税、甚至生活中帮他人购买彩票,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点,又引发了很多纠纷。为此,中夏律师李瑞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的条款,抛砖引玉尝试解读委托代理。

一 、 托合同与代理权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希望与专业的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诉讼代理活动中,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

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两者的结合

,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约束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代理权来源于委托合同(也可能是口头的委托合同),而将其外化之后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个凭证,比如代理商的代理证书,以

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委托合同和代理权的关系就是

:甲委托乙办理纳税申报,双方签订了委托纳税申报合同,这个合同从一签订就成立生效,并对甲和乙产生约束力,但是当乙要去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时,乙不能直接拿着委托合同去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乙有权办理该事项的权利外观,进而就有了乙必须要持有授权委托书,去代理甲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权并不都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合同也并不必然直接产生代理权,委托合同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唯一来源,还有一些别的情形会引发代理权,比如说基于劳动关系,公司授权员工对外签订合同。

二、 代理的核心是什么?

代理的核心,就是借助他人的专业技能、知识、时间等,通过他人的法律行为使得法律结果为自己享有,所以要想产生这样的效果,行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就需要满足:行为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不可代理的行为在此不做讨论)。

至此,需要区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正如在上一段所述,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隐名代理,是代理人对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但代理人本质上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对外实施具体的行为。虽然在代理篇未涉及到该法条,但在第九百二十五条、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隐名代理有所规定,

对此,我们也可以说《民法典》所规定的显名代理制度是基本原则,也即发生代理时,应当披露代理事宜,而隐名代理则是显名代理的例外。

当发生隐名代理时,在不同情形下分别给予委托人和第三人选择权,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当发生第三人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发生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一次。

三、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在代理制度中,最易引发诉讼争议的就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是相对的一个概念,

通俗的讲,如果是在权限内就是有权代理,如果反之则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意味着当发生无权代理时,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无权代理的效力则被定性为效力待定,其根本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在效力待定的这段时间内,不用等本人的追认,给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就是让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但这里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在交易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的事实。但如果在这个交易发生后,本人没有追认,那这个代理行为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第三人就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

因为只是在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的效力

而对于表见代理来说,一定是无权代理,要想形成表见代理,就必须要有一个被授予代理权的外在形式,比如说是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当无权代理人拿着这些外在形式的文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就要优先进行保护并促成交易的稳定性,

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中的公章或签字一定是真的,如果是假的,就不是表见代理制度所管辖的范围,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类犯罪了。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形是超越职权的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代理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关系,行为人可能是雇佣、甚至是劳务派遣的人员,既然是职务代理,那代理人就应当是在履行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那问题来了,如果超越了应有的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呢,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超越职权是否能对抗做结论,但是从反面点出了法人或非法人内部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而可以有条件的推论,当超越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

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的,则应当认定该行为应由法人或非法人来承担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针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总结三点:

其一,在表见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效果是善意相对人直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无权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如果不认可该交易,则只能行使撤销权或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

其二

,表见代理之下第三人要想证明其是善意的,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远高于无权代理之下善意的证明责任。

其三

,如果发生了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使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按照普通的无权代理之下行使撤销权的,而不是必须要承受表见代理发生的后果。

所以,您get到了委托代理的关键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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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瑞律师

李瑞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执业期间代理诉讼案件超百余件,在企业常法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国企及民营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做事认真、负责,与客户沟通有耐心,现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保险类纠纷、公司类纠纷、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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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律师个人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学术交流,不代表中夏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亦非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律师法律意见或拟寻求法律帮助,请联系律师获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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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培训机构老师讲的课引用了民法典吗

是的,您的问题是22培训机构老师讲的课引用了民法典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基础,它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22培训机构老师在讲课时,肯定会引用民法典,以便让学员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制度。

5月突出民法典学习时效

阳新县多措并举助力民法典学习宣传出实效

法制现场

2022-06-01 14:47潇湘晨报旗下法制新闻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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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开展以来,阳新县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在全县深入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白沙镇】

5月19日,在市司法局驻白沙镇吕广村工作队的协调下,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纪德军主任深入阳新县白沙镇,在镇政府为110余名镇村党员干部讲授《民法典》法治课。参加培训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此次授课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生动案例,表示将进一步自觉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积极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5月20日,白沙司法所和白沙综治办联合开展执法人员学法暨《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此次讲座邀请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马先明律师进行授课,围绕《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责任侵权编等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讲解。本次活动共有60余位执法人员参加。

【富池镇】

5月20-22日,富池镇组织开展了为期3天的2022年富池镇镇村干部乡村振兴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本次培训班主要围绕基层党建、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素质能力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共设置了10余个专题课程。培训班内容丰富、方式灵活,既有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又有视频教学、交流讨论,学员们收获良多。

【枫林镇】

5月25日,枫林司法所邀请木港法庭庭长邢晓锋、县人民法院法官陈忠为枫林镇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专题培训。枫林镇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及各村人民调解员等参加了培训会。培训会主要围绕基层调解过程中如何运用相关法律、调解技巧,如何将普法与调解结合开展等内容展开。此次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木港镇】

5月25日,木港司法所所长华永斌前往木港镇丰台村开展了“民法典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华所长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宣讲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村民发放了《宪法》《民法典》读本,发放了《民法典宣传手册》60余份。

【三溪镇】

5月26日,三溪司法所以“学好用好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提供法律咨询、悬挂宣传横幅、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等内容,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村民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宝典”,又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法懂法意识,自觉养成守法用法习惯,培养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阳新县司法局 供稿)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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