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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规定的有哪些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两部:一是什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怎么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
1、结婚登记必须双方自愿,任何人不能强迫和干预;
2、结婚登记需要符合结婚的条件,例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 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 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意见。
2.夫妻一方 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 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 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 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 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 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 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 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三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老人再婚,你支持他们领证吗?
我们应该支持
我来说下支持和不支持的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是老年人能够遇到一个知心的老伴,这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在现实生活中也看到退休后的老年人再婚,他们也许是因为爱情,也有的事因为想要个依靠,就生活在了一起,但是却没有领证,那么老年人再婚该不该领证?
1、支持领证的观点
结婚证不只是一个红本本,有了结婚证才能保障老人双方的法律权益,而且它也是双方关系的纽带,如果没有领结婚证,对于双方的情感或者道德约束力量是非常淡薄的,在困难和矛盾面前往往呈现出脆弱。
老人再婚只有办理的结婚证,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同,同时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成立。所以如果双方确立了夫妻关系,应该尽快完成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反对领证的观点
领证容易,但是再离婚就非常麻烦,很多老人抱着凑合的目的在一起,担心在一起后不能长久,也担心财产等问题,先凑合着看看,如果冒然领证的话,一旦出现感情或者矛盾处理不了,再离婚也麻烦。
还有最重要是子女,一旦领取结婚证之后,就会面临一些财产分配问题。这些往往和子女利益产生冲突,比如收入高的一方子女会有意见,如果有一方去世,作为领证的合法夫妻,和其子女同是第一继承人,这也是子女不能接受的。
还有很多社会案例,比如房产等问题,造成很多家庭造成冲突严重,所以很多老人为了孩子,虽然是相爱但也不敢领结婚证,避免父子反目成仇人。
老年人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抱着搭伙过日子,过一天是一天,或者想沾着对方的便宜,对于未来没有合理的规划,这样的婚姻注定不会幸福,无论是否领证。如果真心相爱对于财产做好公正,解决子女的诉求,一定要领证结婚,最大程度上给婚姻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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