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挂历(民法典明细)

2023-02-28 民法典

明星被跟拍、偷拍,侵犯了明星什么权利呢?

明星被跟拍、偷拍,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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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发猥亵罪的照片是不是侵犯肖像权?

别人发猥亵罪的照片不仅侵犯受害人的肖像权,还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

偷拍别人照片算违法吗?

偷拍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他人,则不构成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人相应的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如果发现自己与人亲热被偷拍并放上网,除报警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杜绝视频或者照片在网上再传播。详细

先看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则报道:

12月9日,大四女生任可可(化名)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乘坐地铁时的场景被人偷拍并上传至网络。令任可可感到气愤的是,对方拍摄的焦点始终集中于自己的胸部,而且还在发布视频的同时配以侮辱性点评。此后,任可可私信联系了视频发布者,要求对方删除视频,不料反而招来辱骂。无奈之下,任可可求助于其他网友,并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利用平台投诉机制使对方暂时性封号一个月。

事实上,任可可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各种网站、客户端上,打着街拍名义发布偷拍视频、照片的人不在少数。其偷拍内容的主角大多为年轻女性,拍摄重点基本集中在女性敏感部位,评论大多含有性暗示意味。由于拍摄地点大多位于地铁、街头等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偷拍是否违法违规,因而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遭遇偷拍后敢于维权、坚持维权的受害者却十分有限。对此,任可可解释说:“出了这个事之后,我咨询了好几个律师。有人提到说他转发没有超过500,可能不够处罚标准,也有人说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所以心里不太有底,担心即使报警或者起诉,也没有什么结果,反而可能会使视频传播更广。”除此之外,任可可还担心,一旦事情闹大了,父母势必会知道,“不想让父母再替我担心。”综合考虑后,她最终决定将此事暂告一段落,“生活还要继续,也没有精力老去处理这种事。”

涉事营销号发布的偷拍视频结尾部分曾展示出一款名为“皮皮搞笑”的APP图标。任可可说,自己与营销号运营者沟通时,对方曾透露,其发布的偷拍视频均是转载自该软件。随后,任可可又在“皮皮搞笑”上找到了自己的视频,并联系发布者删除,无独有偶,该发布者也坚称,视频系从其他网站转载过来,自己并非偷拍者本人。

事(开)件(始)分(表)析(演):

如今小视频平台成了很多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其中,以年轻女性为内容视频,往往是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小视频发布者或者转发者会利用年轻女性为内容进行传播,来达到快速吸引流量的目的。

年轻女性遭遇这样的事情后,如何寻求救济呢?

请遵循以下流程进行操作(注意顺序有先后哦):

第一,先确定是不是侵权行为:要看报道中的拍摄传播行为否涉及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如果不涉及,有可能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再自力救济:如果确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先截图并保存视频,目的是保存侵权的直接证据,然后通知网络平台进行删除,防止侵害行为继续扩大。

第三,后法律救济:如果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如因传播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个人名誉受损、精神抑郁等等,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如果网络平台在通知后不及时删除,要承担(可)连(以)带(一)责(起)任(告)。

现在开始详(展)细(现)解(技)释(术):

首先,先确定是不是侵权行为。

因为,只有确定了是侵权行为,你才有请求救济的相关权利,这是个前提。

是不是侵权行为,是一个法律判断,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有时会把握不太准。人们会搜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对法条定位准确,看了条文又似懂非懂,最后通常是借助朴素的生活常识来进行判断。

很多情况下,借助这种朴素的常识判断出来的结果是对的,只不过人们不能用法言法语将道理表述出来而已。这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法律是把一些通常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用文字规定下来而已。

了解一下侵权行为。它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通(人)俗(话)的讲就是,他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你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知识产权利益,法律要让他对你负责。

一般来讲,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责任。但是,并不是有了侵权行为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再如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等),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通(人)俗(话)的讲,就是某些行为虽然是侵权行为,但其实他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行为本身会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法律基于某种利益的取舍,将这些行为硬生生的规定不用承担责任。

报道的中侵害行为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的!

如果能跟正当防卫之类的行为联系起来,真的是需要丰富的联想和一定的扯淡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视频到底侵犯了女性的什么权益?

感兴趣的,来了解一下:

民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利包含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人身权利内容,也是我们能够百度或者联想到的。

肖像,简单讲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不当使用,通常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侮辱使用肖像;另一种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类似新闻里的这种使用,拍摄重点在女性敏感部位,朴素观念上讲,这并非一种常态拍摄,含有侮辱、亵渎、丑化和歪曲的成分在里面,明显侵犯了肖像权。

营利,这里需要探讨。司法解释限定为,在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行为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吸引流量变现的行为跟传统的商业宣传变现,本人认为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应该纳入营利范围。

再看一下,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尊严。这些视频在发布与传播的同时配以侮辱性的标题或者点评,有损于涉事女性的人格尊严,降低她的社会评价,很明显可以判断是侵害了名誉权。

科普:有很多人会把名誉权与荣誉权搞混。荣誉权是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知道了区别显然就知道结果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实质上是一种独处权。本文认为,如果一个人是在公共空间活动,可以看作放弃了私人独处的权利,也或者说是不展示私人生活的内容,那么,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若是被别人拍摄并在网络上发布,隐私权是没有受到侵犯的。

其次,及时的进行自力救济

当然,再进行自力救济之前要打消两个疑问。

“有人提到说他转发没有超过500,可能不够处罚标准;也有人说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所以心里不太有底”。这两种说法靠谱不?

先说说,转发不够500不够处罚标准的事。这个规定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注意哦,这个标准是刑事处罚的标准,并且是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刑事处罚。先不说,对年轻女性的敏感部位拍摄并发布的行为是否与“网络诽谤”行为竞合。退一步讲,一个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不冲突的。行为构不成“网络诽谤”犯罪行为,那么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是符合的,也即是说主张不了刑事责任,可以主张民事责任。

另一个疑问是说,在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在公共场合偷拍有没有侵权我们可以不必去纠结。因为,我们会发现,偷拍者并不仅仅实施了拍摄行为,还实施了对拍摄内容的发布与传播行为。如果没有发布与传播行为,那么视频中女性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不会受到损失,我们追究拍摄者的责任,是基于其后的发布与传播行为,而不是拍摄行为。

回到正题。截图并保存视频是必须的,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公证的方式留存证据,这样可以防止诉讼中因对方删除或设为个人可见等操作遗失证据。当然,在举证过程中,你还要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即“你”要证明视频里的被侵犯人就是“你”,这涉及到诉讼证据链的问题,就不做讨论。

证据保存完,找发布或转发平台的投诉电话,实施“通知删除”。这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赋予我们的权利。让网络平台删除视频,目的是为了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扩大。报道中怕事情闹大而不去处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不去删除视频,传播行为没有停止,事实上还是在继续侵害。

最后,寻求法律救济

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有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快、也是成本最低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网络警察的投诉平台,快速实现“停止侵害”等效果。

也可以对实施侵害行为人提起诉讼。当然,诉讼的成本比较高,所以要慎重。如果视频中的女性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更甚至受到精神损害,非经诉讼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要走诉讼程序。如果仅仅是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而不需要赔偿,基于成本考虑可以不选择诉讼,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诉讼中,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都是需要受害者进行举证的。

还有,如果网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删除,导致侵权行为还在继续,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可以将平台一起告。

一起告的范围包括发布者、仅仅是转发的平台及个人,因为他们都在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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