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怎样能要回彩礼钱(可以要回彩礼的三种情形)
彩礼钱可以起诉要回吗
彩礼钱是否可以起诉要回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情况不予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什么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行法规对返还彩礼的形式有何要求?
男女双方还没到本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例如仅仅是在家中摆了宴席,请了客人,却没有登记结婚的现象,男女双方后悔,不准备继续生活下去的,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根本就不是法律形式上的夫妻。彩礼钱能要回。
双方申办结婚手续但确未一起生活的前提下,离婚彩礼能要回。共同生活指的是一同在一起生活很长一段时间,拥有相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同劳动和消费等,在实际上已是一家人,长期安稳的生活在一块。要是没有在一起生活,离婚彩礼就可以要回。
婚前给付进而造成给付人经济困难的。离婚之后、起诉离婚或是协议离婚的前提下,给付人相较于原先的生活水平差距很大,自身的私有财产和婚后分到的财产无法保持目前生活的现象,离婚彩礼能要回。
退还彩礼数额情形:
(一)因给付彩礼钱一方原因造成的婚约取消,退还彩礼的数额可按照其错误情况、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适当减少”。
(二)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之下,一方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
1、退还的数额不能超过彩礼钱总额的30%;
2、在一起生活一年之内三个月以上的,退还的数额不能超过彩礼钱总额的50%;
3、在一起生活不满三个月的,退还的数额不能超过彩礼钱总额的70%;
结婚之前给付彩礼的,一定要以离婚为前提,才可以考虑支持退还要求。要是给付彩礼钱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退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这时候夫妻尚身为一个共同体,遵从夫妻法定资产共有制。要是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的前提下提出此项要求,法院允许离婚的,可视情况作出是不是支持退还彩礼要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可以支持当事人退还彩礼的请求。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状况必须退还结婚礼金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予适用: (一)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 (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 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 二、什么状况未予退还完婚彩礼钱 1. 不符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情况,另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未予适用。另一个对此条中的“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的情况,应做约束性的表述。该情况就是指给付彩礼钱的另一方结婚前借债给付、结婚后无经济发展来源于清偿债务的,或是是结婚前用个人财产给付、结婚后无固定不动经济发展来源于、靠自己的能量没法保持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明确“衣食住行艰难” 需依据给付彩礼钱的金额、给付人的收入来源、本地衣食住行水准等要素充分考虑,现阶段可参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有效明确。 2、合乎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首款(三)项所要求“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情况,可是早已相互衣食住行2年左右、生孕儿女或是所送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另一方恳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通常未予适用。又尤为几种状况: 首位、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2年左右。 其次、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虽未满2年,但生孕儿女的。 最后、所接纳的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就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怎样把握第三类状况作以下内容表明:最先规定“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这就规定接纳彩礼钱的另一方,要出示的确充足的直接证据多方面确认,防止以此为托词回绝返还彩礼;次之女性在“完婚”前选购的陪嫁,彼此相互应用,不可以视作用以相互衣食住行。由于女性的陪嫁是其“结婚前”资产,在彼此相互衣食住行期内,男女双方也是其婚前财产用以相互衣食住行,都不可以应用此项要求;另一个,相互衣食住行的定义,关键限定在家庭主要成员因衣食住行、生产制造必须并具体开支,例如男人女人另一方或彼此生病花销、相互运营项目投资等。(情感问题加老师手机/信:) 离异时恳求返还彩礼有时间限定吗? 按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 第10条的'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 (一)彼此未办登记结婚的;(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理应退还的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有两大类:彼此没有结婚登记的,留意以是不是备案为标准,而并不是以是不是举办完婚典礼为标准;彼此婚后始终未相互衣食住行的或由于给付彩礼钱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早已完婚又离异的,应当彩礼钱已不退还。 这儿的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绝对艰难,即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一)》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指‘另一方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借助财产和离异时段得的资产没法保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准。另一方离婚之后没有住所的,归属于衣食住行艰难。”其衣食住行依靠自己的能量早已没法保持本地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合乎左右标准的,离异是能够规定返还彩礼。必须留意的是,衣食住行艰难务必是现实存在的,假如给付彩礼钱时产生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而离异时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早已找不到的,不可以规定退还。 恳求返还彩礼可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要求的“向人民检察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的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期内为2年。彼此没有缔完婚姻关联的,从向另一方认为退还,另一方回绝退还时起测算,如彼此结婚登记的,自其消除夫妻关系生效日测算,而并不是以赠予彩礼钱或是完婚生效日算。能够产生中断、终断、增加等情况。从算起生效日,2年内不履行支配权的,恳求返还彩礼的支配权已不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2 一、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以及财产价值是否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在结婚彩礼已经交给对方,但是最后并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结婚彩礼是能够要求返还的。但是这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 条件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所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而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
彩礼退还法律规定
一、彩礼的返还范围以及情形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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