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死亡医院怎么样赔偿(孕妇死亡案例)
河南产妇分娩后死亡,家属称医院全责,司法鉴定最后的结果如何?
“产妇分娩死亡”这起医疗纠纷最后的司法鉴定结果就是,医院在抢救产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过错,因此医院必须要对产妇死亡事件负责。
有很多人在平时都会遇到产妇分娩这种事情,按理说以现在的医疗条件水平,产妇分娩对于医院来说,更没有任何的难度。然而在河南杞县却发生了一件产妇在分娩后却突然离世的离奇事件,由于该事件太过离奇,所以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一、河南产妇分娩男婴后突然死亡!
河南一产妇在杞县的一家医院顺利生下一男婴,就是原本是一个令全家人都十分高兴的好消息,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位产妇在生下男婴之后竟会突然死亡。
要知道这位产妇在分娩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难产等意外情况,所以这位产妇的家人在看到产妇突然死亡之后,根本无法接受这个天大的打击,如果说这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的情况,医院应该会及时告知产妇家人,然而医院在分娩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产妇家人说过产妇正面临大难产的情况。
而且这位产妇顺利诞下男婴,这就足以说明产妇的分娩过程十分顺利。所以说尽管分娩过程十分痛苦,但应该还不至于出现产妇分娩后突然死亡的情况。
而且就算是产妇面临难产的情况,产妇的家人也会尽力保住大人,绝对不会出现为了孩子造成产妇难产死亡的情况,很明显产妇在分娩过程当中一定是出现了意外情况,而医院并未及时向产妇家人反映情况,所以才造成了产妇家人直到产妇死亡后,都还是一头雾水的样子。
产妇的家人在收拾完悲伤的情绪之后,就向医院讨要说法,因为这样一个活生生的大人突然死亡,这件这种事情放在谁身上都无法接受。
由于产妇是在刚刚生下男婴之后突然死亡,所以产妇的家人就觉得肯定是医院隐瞒了产妇难产的事实。不过产妇家人的说辞却遭到了医院方的强烈反对,因此产妇家人为了还原当时的真相,就请求了司法鉴定的介入。
二、产妇家人觉得医院要对产妇突然死亡负起全部责任!
在产妇突然死亡之后,产妇的家人就像医院讨要说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产妇的家人认为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医院必须要对此事负全责。
然而医院觉得尽管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意外,但是医院已经对产妇进行了及时的抢救,只不过产妇的情况过于危急,所以才导致产妇在分娩之后突然死亡。
不过产妇毕竟是在医院然后突然死亡的,因此医院方觉得自己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医院方坚决反对产妇分娩后突然死亡,这起医疗纠纷的全部责任在自己这一边。
再看到医院方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后,产妇的家人也感到非常的气愤,因为产妇的家人将产妇交给了医院,但是医院最后却只留下了孩子,没有保住大人。
产妇家人和医院对产妇死亡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多次的争论,只不过产妇家人和医院都各说各理,所以导致这起医疗纠纷陷入了无法调节的地步。而产妇家人坚持认定医院存在着不可饶恕的过错,所以产妇的家人就请求了司法鉴定来还自己一个公道。
因为产妇的家人觉得继续和医院争辩下去是非常没有意义的事情,就算和医院争个是非高低,也并不能够挽救一条活生生的性命。
三、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产妇突然死亡这起医疗纠纷当中存在着严重过错!
虽然产妇家人和医院方各说各理,但是在司法鉴定的公正评判下,医院方最终被认定在抢救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过错。
司法鉴定的结果认为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存在难产的情况,没有告知产妇家人,这属于医院方的严重过失,虽然医院方在产妇难产过程中进行了及时的抢救,但是由于该家医院在这方面并没有足够的措施以及医疗条件,致使产妇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因为正是由于医院不具备抢救产妇的能力,所以导致产妇白白丢掉了自己的项目,因此医院在产妇分娩突然死亡这起医疗纠纷当中,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医院在这起医疗纠纷当中,负全部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可以说在司法鉴定的公正评判下,产妇的家人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觉得就算是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产妇的家人也并不会感到高兴快乐。就算医院在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给予产妇家人一大笔赔偿费用,也不可能换回这名产妇的宝贵生命。
在这起医疗纠纷当中,医院的隐瞒就是害怕这起医疗纠纷传出去影响医院的名声,医院认为这名产妇的性命远远不能和医院的名声相比,所以医院才会尽一切可能隐瞒产妇当时的真实情况。
总结
虽然产妇分娩后突然死亡的医疗纠纷已经结束,但是对于产妇家人来说,真正的痛苦才刚刚开始。要知道刚刚生下的男婴在一开始就失去了自己的母亲,而这个男婴至此就必须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氛围当中,可以说这种事情对于男婴的性格以及心理健康发育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笔者希望各家医院能够在平时不要对病人隐瞒真实的情况,因为这种隐瞒不会不仅给医院的名声带来任何的维护,反而会让很多的家庭上演生死离别的场景,为了避免这种场景的出现,医院就应该回到正轨秩序来。
医疗意外死亡医院如何赔偿
如果不小心发生了医疗意外,而导致病人死亡的,那么医院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赔偿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赔偿的义务人,即医院,应该根据对病人的抢救和治疗的相关情况,对死亡患者及其家属在医院所花费的各种 医疗费用 进行补偿,其中包括在院期间治疗所需的各项医疗费用、护理的费用、住宿费用、在医院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认定必要的营养费用。以及患者因治疗不当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医院都应该进行赔偿。 其次,医院在进行完上述赔偿后,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解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死亡补助金、 抚恤金 的赔偿。 上述的死亡补助金、抚恤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其中因办理死者丧葬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死者生前所承担了 抚养 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等亲属以后所需的生活费用、患者的死亡补偿费,还有死者的亲属在办理丧礼葬礼期间出行所需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因为办理上述事宜不得不停工而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外,在发生 医疗事故 后,死者近亲属必定在精神上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他们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精神损害 抚慰金,医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一定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给他人或者 继承 下去的,除非赔偿的义务人,即医院已经用书面的形式,答应对死者近亲属进行金钱补偿,或者可以享有赔偿的权利人已经行使权力,向人民法院起诉了。
胎死腹中赔偿100万案例
11月29日,因下身少量出血到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求治的孕妇王丽萍在医院住院期间意外身亡。孕妇家属认为是医院误抢救时机,导致孕妇不治身亡,纠集了30多名亲友到医院讨要说法,目前,双方仍然没有协商一致。
产妇去世赔偿金分配
产妇去世赔偿金分配原则如下。
1、产妇去世赔偿金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2、产妇去世赔偿金由家庭共同体成员共同获得,不得对其进行分割。
3、产妇去世赔偿金具有专属性,债权人不能对产妇去世赔偿金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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