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返还彩礼如何举证(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法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法定退还 彩礼 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二、如何处理结婚彩礼纠纷 (一)存在问题: 诉讼 主体确定难。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对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只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对“给付方”的范围没有明确,现实中收受彩礼的主体除了女方父母,还有女方其他近亲属,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将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这一主体确认上存在差异,有些还影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彩礼范围统一难。实践中诉讼双方对彩礼的范围有很大争议,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对于给付的财物等,则认为并非主动索取,属赠与性质;举证查明事实难。依据民俗习惯媒人对彩礼的存在及具体数量比较清楚,但基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这样更贴近事实的证言就有可能在庭审中不被披露,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诉讼案件调解难。诉讼中女方多处于弱势地位,且按农村习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还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还彩礼,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显然难以接受,双方对抗情绪很大。 (二)对策建议: 明确彩礼范围。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可考虑按照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彩礼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多方查明事实。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的特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 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将婚约习俗与法律相结合进行认定;坚持调解优先。返还彩礼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农村,审理时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当事人亲属、婚姻介绍人、诉讼 代理 人、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软化双方矛盾,力促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等方式,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 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意识,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陈规陋习,摒弃影响和睦的不健康因素,转变婚俗价值观念,大力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 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在一些情况下夫妻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结婚彩礼,但这个时候可能因为实际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即使可以退还彩礼,但也不会说是全数退还。另外,要是双方仅仅是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不过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彩礼返还谁举证
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彩礼纠纷如何举证
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22民法典彩礼退还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
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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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现在禁止某些家庭借婚姻索取财物,因为婚姻是两个人因为爱的结合,并不是索取财物的借口,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登记,那么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财物应该返还,而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理应不该返还
退彩礼的最新法律规定
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以离婚为前提;彩礼的给付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彩礼通常难以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生活困难通常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
4、一般情况下,彩礼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
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满足返还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要100%返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的金额、哪一方提议解除,确定返还金额婚约等,酌情决定返还比例,一般在60%~90%之间,接受礼物解除婚约的一方返还率会高于支付一方的返还率礼物比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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