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1—10级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1、一级残疾: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帮助或使用特殊设施,生活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受限,卧床不起;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残疾:日常生活需要随时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动;无法工作;社交极其困难。
3、三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经常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活动;职业限制明显;社交困难。
4、四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类型有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偶尔监测;各种活动仅限于附近活动;工作需要大幅减少;社会交往较差。
6、六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有限,但可以部分补偿,有条件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减少;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残疾:日常生活相关活动严重受限;短期活动不受限,长期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大幅缩短;社会交往减少。
8、八级残疾:部分限制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限制长途移动;间歇性工作;限制社会交往。
9、九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伤残鉴定标准
我国目前有一级到十级的伤残评定等级,根据伤残程度有专门的医院给出鉴定等级,赔偿费用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费用由一级逐级向后递减直到第十级。计算方法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伤残是指因为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部位的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比如瘫痪。二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活动。
三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室内进行活动。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五级伤残是指员工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受到限制。
六级伤残是不能做之前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可以从事短暂的活动,长期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为: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伤残等级鉴定一共分为一级到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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