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超速罚款标准
车辆超速行驶,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超速处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超速违法检查时,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并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公布其名称、号牌、速度等信息,告知本车道内车辆驾驶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照、档案、印章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所属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一)未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设施的;(二)使用校车接送学生,不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校车标牌。
五、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条规定,货运车辆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货运车辆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达百分之八十的,对驾驶员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罚。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二十人以上且不符合规定的,对客运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对运输单位、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业务。旅客列车超员百分之百以上的,对列车长给予撤职处分。营运客车凌晨2:00-5:30超员的,依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2000〕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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