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务员超生如何处罚(公务员超生的处罚规定)

2023-02-27 知识大全

国家公务员超生一个孩子会受到什么后果?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发生超生情况,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部分省份明确不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被开除或面临纪律处分。

【举例】

1、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2015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2、云南提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3、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5个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

4、广西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职公务员超生如何处罚(公务员超生的处罚规定)

正式单位上班超生会开除吗

是否会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扩展资料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超生怎样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党员身份)超生三胎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第五条: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至开除处分,但一般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超生两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河南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因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超生罚款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1982年6月15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格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央广网

山东聊城公职08年超生现在怎么处理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山东聊城公职08年超生现在怎么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职务任免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生的处理方式为:一是撤销超生人员的职务;二是由原任免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三是由原任免机关将超生情况报告至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处理。因此,山东聊城公职08年超生现在应当由原任免机关撤销超生人员的职务,并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将超生情况报告至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2004年超生的公务员现在要处理吗

法律分析: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就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公务员遴选指的是某个具有行政编制的单位,通过在某一领域的公务员公开选调人员,符合其条件的公务员均可报名参加遴选。前者只需要面试或者简单的职场测试,自己的工作简历和级别。后者则需要经过统一的公招考试,然后进入面试,体检,公示,最后才能进入单位上班。也就是说,前者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但前提必须是已在职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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