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诉讼怎么举证(交通案件怎么起诉)
交通事故诉讼举证注意什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必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证据 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何分析交通事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2、 交通事故责任 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相对于非 机动车驾驶人 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要承担更高的危险注意义务。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 交通事故认定书 ”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如何收集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如何提交
一、如何收集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1.书证的收集: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的书证主要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单、停车费单、交通费单等。
2.物证:损坏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持原样;如不能保留原件,应在双方或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如果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出庭作证。
4.鉴定结论:车辆损坏、伤残、误工或哺乳时间等鉴定。
5.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录音或电子眼拍摄的监控记录。
(二)申请证据保全
1.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提前确认或者固定证据。可能的证据灭失意味着证人可能死亡,物证、书证可能腐烂或被销毁,或者证人将来可能居住在国外,导致出庭困难。
2.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无法调取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法调取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自行收集相关证据。
二、交通事故诉讼证据如何提交?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要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标注;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材料必须真实。
(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经人民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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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交通事故官司 想打赢车祸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打官司的程序: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列名被告和诉讼请求;2、法院立案后在7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3、被告在15天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4、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开庭时原告必须到庭,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通过一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中需要什么证据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5、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6、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7、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8、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9、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20、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1、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2、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3、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4、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5、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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