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刑事案件一审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刑事庭审流程一般如下:1、人民法院开庭;2、法庭进行调查;3、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评议结束后,法官就可以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需要在5天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马上送达判决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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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的流程:1、庭审准备阶段。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2、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辩护人发问、退庭候审;3、举证、质证阶段;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包括:被告人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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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开庭的详细流程
、刑事审判开庭流程
(一)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许可,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必须警告制止。
(2)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其他有可能妨碍法庭秩序的人不准参加旁听。
(3)参加旁听的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录音、录相、摄影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和提问。
(4)对违反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者经审判长决定,可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参加旁听群众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三)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座。
(四)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五)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已到齐,被告人已押到候审,证人 ,在休息室休息,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解释124)
(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七)审判长查明当事人身份:
(1)查明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
刑事诉讼开庭流程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开庭时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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