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和民法典(民法典与相关规定对照表)
2020年民法典简短感悟范文5篇精选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下面是小偏整理的2020年民法典简短感悟 范文 5篇精选,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征文一
2020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当它真正问世被拿在手上的时候,就能感觉出它分量多重,它关系着14亿人的方方面面,承载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心声。
《民法典》与时俱进,植入互联网基因。作为一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法典,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代烙印和浓厚的时代气息:惩治“霸座”、制裁校园欺凌、禁止高利贷、承认“虚拟货币”等,每个曾冲上网络热搜、引发众议的主题都能在民法典中获得回应。《民法典》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 热点 、痛点、难点问题都纳入典中。
《民法典》尊崇道德,弘扬社会真善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民法典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良传统融入其中:被监护人无人看管可由村(居)委会、民政兜底,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责任有法可依。古人曾期待的“大同”社会,正以全新的含义和解读重回大众视野。
《民法典》以人为本,讲道理也讲感情。民法典集中表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中国智慧和方案,在教导人们做一个“理性人”的同时,也传递着“法不外乎人情”的信号:胎儿亦有权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等,每条规定都传递着法治的温度。
《民法典》,一部有灵魂的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这部集中国现代和传统智慧之大成的法典,将为全社会保驾护航。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
民法典征文二
结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学习《民法典》的情况,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意义重大,《民法典》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誉为“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的同时,也被誉为“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的诞生更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中国法制具有深刻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职责
“ 悠悠百姓事,两会总关情”。“人民至上”是贯穿今年全国两会的主线,国家政府 工作 报告 中“就业”出现了39次,“民生”出现了18次,众多“热词”“新词”“暖心词”饱含着满满的民生温度,彰显着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至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党和人民的干部,我们需要将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为民职责与使命,比如:眼下,我们就需要用实际行动去答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张大考卷!
三、坚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我们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基本 法律知识 的掌握,还应充分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法律立改废释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现状和形势。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结合我分管的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更需要掌握法律 方法 、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须履行、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只有这样以身作则,才能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民法典征文三
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民法典与各级政府相关,与司法机关相关,更与党政干部及公民个人相关。从政府机关层面上讲,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正确决策、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充分保障,这是国家对人民的担当;从组织层面上讲,民法典是谋事、干事的理论源泉,深入学习、全面遵守、带头维护,这是党政干部对群众的担当;从个人层面上讲,民众心怀敬畏,遵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是公民对社会的担当。“人民的事,都不是小事”,党政干部要把调解邻里纠纷、评判是非对错那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在民法典中寻出最正确的“解题方法”,用担当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包含了大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小到霸座、高空抛物诸多具体权益的保护,包罗万象。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要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就要在宣传上“接地气”。要加强对专业术语的解读,用人民群众易接受、能吸收,听得懂、用得上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宣传。要以需求为导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宣传什么,干部缺什么就学什么、讲什么。要以效果为导向,做到生动活泼、形象,要摈弃发传单、念法条的生硬宣传方式,多举群众身边鲜活事例,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要将宣传 教育 融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来,融入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中来,坚决杜绝“走过场”。
民法典征文四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征文五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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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观后感心得5篇2022
《民法典》 观后感 心得有哪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关联,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观后感心得5篇2022,欢迎查阅!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1
因为在《民法典》确定不设立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所以就有必要引入准合同的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之债的具体规则是非常复杂的,对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因此,准合同的设立使得合同编更加符合国情,更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更能把握中国的时代脉搏。《民法典》详尽的立法内容 科学的立法体系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经公布,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 热点 。合同编在准合同分编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进行了法律规范。这两项长期被忽视的制度写入了民法典,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民法典合同编用法律制度形式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对于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2
民之所期,国之重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制定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后历经数十年,曲折而漫长的制定过程,让我们也感受到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坚守和执着。数十年法制建设中,我国民法领域一直没有一部统一法典作为参照。本次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巨大鼓舞和激励作用,同时也向世界各国展示了中国的法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和进步,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
从2016年3月份民法典提上工作日程,历时五年,完成庞大而复杂的编纂工作,凝聚了党治国理政思想理念和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的心血,反映着老百姓的心声。对国家来说是一种尊严,对国民来说是一种骄傲。与现行民法单行法相比,民法典的内容并不是推到重来,更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在单行法基础上的修正和完善,及对单行法进行的一次系统化整理。民法典共分七编,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关系民众生活方方面面,大到航天飞机 蛟龙入海 港珠澳大桥等,小到民众生活柴米油盐 鸡毛蒜皮小事,相较刑法而言,其与民众的生活关系更为紧密。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法院来说,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给法官审理案件一个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加强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可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对于从事法律职业人来说,无异是最激动人心的一件大事,是作为法律人的骄傲。当然,法律颁布后是需要诸多法律解释配合实施,目前还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民法典该如何适用 审判中该如何引用以及现行的法律解释等置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的解决办法。眼下当务之急就是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工作和为审判中正式适用民法典做好准备工作,把现有工作完成好,为民法典的正式适用打下坚实工作基础。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3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 文章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 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 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 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4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同时也是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 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 结构严谨 规防合理 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增进人民福祉 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济南一中队党支部全体党员积极学习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领悟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探讨并了解《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性学习第三编《合同》 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下一步,济南一中队党支部将逐步结合实际工作,对民法典中涉及执勤业务的部分着重研讨,并形成执勤规范,为未来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筑桥铺路。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5
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 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 婚姻家庭 生产经营 个人信息保护 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的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 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 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我们要做好民营经济界普法 教育 工作,通过工商联平台进行宣传,引导会员知法守法 学法用法;要领悟和践行民法典的真谛,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好企业经营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涉法矛盾和问题。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均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和支撑。因此,我们工作生活需要民法典,离不开民法典,学习民法典势在必行,学习民法典必须久久为功 长期坚持;学习民法典必须结合实际,在分析实际案例中学习,掌握实质要义和标准;同时还要做好向身边人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学习成效,为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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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10条民法典有些条款最能影响你的大学生活?
民法典时代正式来临,普法君为家长和同学们把《民法典》中关系到校园安全的几个条款的详细内容梳理了出来。
一、校园贷问题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导致的惨案频频发生,许多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们都掉入这个陷阱之中,一步一步走进黑暗深渊中,甚至有的还为此丢掉了性命。
《民法典》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表明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贷导致的一系列校园及社会问题。
二、校园性骚扰问题
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屡被推至聚光灯下。在大学,个别高校教师、管理人员吃准了毕业论文、毕业证、继续深造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以此相威胁谋“私欲”。校园安全时刻牵动着社会和家长的心。
《民法典》规定:学校、企业、机关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让学生们面对骚扰勇敢说“NO”,法律为你撑腰!
我们新时代大学生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年轻一代力量,应该了解民法典带给我们的权益保护和禁止性行为地带。
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也绝不触犯法律,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竭动力和强大智力支持。
民法典研读系列|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修改了担保制度等等,这些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都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01《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来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线下的人员密集型的行业,比如影视剧拍摄制作公司(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停摆状态)、影院、餐饮业、线下培训业务(基本上也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租赁的场地费用却要照付。虽然疫情期间国家有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租门面,私人出租门面并不能强制要求)。很多企业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陡然增多。
司法实践中,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大家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两个除外规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属于商业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履约时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规定了前提条件,以此来规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体现了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保护。
关于商业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局限。加之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若认为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适用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适用前的一个审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态度以及对适用情形的严格限制。这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续蔓延,客观上又没有特效药和可以大量临床使用的疫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也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确认。但问题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换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重大变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种情况下,若新冠疫情客观上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说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情形外的规定,不再将情势变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解决了其法律适用困境,同时也能为企事业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解决,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甚至会给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解决,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创设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了在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
03《民法典》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外延,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而且还引入了自行协商机制,即在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情形后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先进行重新协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则,极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赋予了当事人审时度势的选择权,其可以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后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优选择。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也刺激了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年龄”将随之改变,我们从形成一个受精卵那天起,年龄的计时器便开启了,法律也同时伴随着我们的一生。第122期中国上海司法智库笔记摘编民法典颁布后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并附从出生到身故50个问答。案例君为读者转载如下: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的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一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周岁以内的小孩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周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周岁的幼儿,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编提示:其中十六周岁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能力,后面有解。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满十二周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也就是说,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十二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十四周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十六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周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十四—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十四—十六周岁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为从这一年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小编补充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8岁
到了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但需要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0-22岁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从二十周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即二十二周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已经举办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小编补充一点,根据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十八周岁的女性、二十周岁的男性可以结婚。
23岁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岁
《公证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二十五—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岁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五十五周岁,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5年。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温暖的社会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
小编提醒: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60-75岁
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六十周岁以后命越来越不值钱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十五周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
另外,你若不想让辛辛苦苦挣来财产死后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你可以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啦!!!
延伸阅读
《叮~~《民法典》从出生到身故50个问答》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商店退回吗?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 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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