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彩礼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吗(父母把彩礼钱据为己有)
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能作为被告吗
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不能作为被告,因为婚约的主体是男女双方,不是男女双方的父母。
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规定也很明确,是男女双方,没有说双方的父母。
极少数法院将女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照此推论,那原告就不是男方,而是男方的父母了,因为绝大多数的钱,不是男方的,而是男方父母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都有谁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下列情形除外:1、订立婚约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2、一方的婚约当事人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讨要彩礼,父母能代替儿孑起诉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
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
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可否作为诉讼对象
虽然我国现现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现象依然普遍,导致解除婚约在彩礼返还上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出现,而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只确定女方一人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该类判决又主动履行率低,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执行女方,不能执行女方父母及其财产,而女方在现实中,常年外出打工的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立法精神得不到落实。笔者认为,一味的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男方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大部分情况,男方把彩礼直接交到女方父母手上,作为女方的家庭共同财产,以后也大都有父母支配,这时很难说彩礼是给女方一人或其父母的。当然,父母可能会给女方置办一些嫁妆,但彩礼与嫁妆性质显然不同。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并未规定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是女方一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将女方和其父母共同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宜。当然,判决时还要视原告起诉的被告人数而定。
男方基于同女方结婚或同居的目的将彩礼交于女方父母这是一种地方风俗习惯,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同居关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接受彩礼的父母,负有部分或全部返还的义务。
如果法院硬性判决女方归还彩礼,则产生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担返还责任,而收取了彩礼的父母却无责返还,这不符合情理,有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礼交到女方手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不宜将承担义务的主体扩大化,还是将女方自己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妥。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少数。
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可以将女方父母一同作为被告么
可以作为双被告一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则可以要求归还彩礼。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过期也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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