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村委会借修建森林防火巡护道之名改变林地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如下:
1、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方式如下: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总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包括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可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如果未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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