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办(宅基地拆迁 继承)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要如何进行处理
农村宅基地 继承分割不合法,农村宅基地不能 继承 , 宅基地 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能基于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如果是对于房屋的 继承权 产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解决 农村宅基地 继承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沟通协商,去寻求村里有地位或者村官和法律的帮助。农村的 宅基地 不是独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在法律上对农村宅基地也没有非常完善的 法规 。可能对有些人来说,一套宅基地没有多少钱,可是对有些人,特别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一所房子就是自己一辈子努力的方向。我们通常说的 宅基地继承 ,主要的还是基地上的房子的 继承 。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房子可以继承,建房子之前首先就是需要宅基地。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争斗,在中国,人多地少,土地也都是国家的,当然土地也可以买卖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国家主要是通过村里集体进行分配或者买卖 土地使用权 的。一旦因为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村里自行解决那是最好的办法。而且在农村,也比较少的去用法律来争取权益。古时候,村民也是比较怕官员,能不报官府基本不会去报官府,而是在村长和比较有权威性的长者的见证下解决。当然,现在时代在变化,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或者解决方案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让有些人获得了本属于你的利益,那么,法律也许也是保护自己利益的护卫。 另外,如果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农村宅基地的继承纠纷,可以提前定好或者约定,是在较多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写上纸质版的文件,以此作为凭证,白纸黑字,用事实说话。
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
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典当、买卖的宅基地,合作化后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盖建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农村还是存在着 宅基地 的宅基地,他遵循的原则是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都将农村的宅基地作为一种遗产来 继承 ,因此发生了很多纠纷,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 农村宅基地 继承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一、农村 宅基地继承 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从 宅基地使用权 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 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 继承人 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 法规 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 家庭关系 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他是不能够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的,因为不论是从外部条件还是从内部关系上来看,他都不能够继承。除此之外,在这里都将具体的原因给大家完整的介绍了一下。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