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废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第六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产品类别产品代号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第十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六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说明(略)
最新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行为的,或将被最高处罚5万元。
二、分析详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升级版。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
1、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3、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4、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5、无食品标签的;
6、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7、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8、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9、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拓展资料: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食品标签应该看哪些内容
食品标签有很多内容,您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肯定看到过,但不一定知道怎么看或看什么。首先您肯定会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不一定是生产日期越近越好,其实
只要在保质期内就行了。买食品不要囤在家里,如果买太多,很可能放在角落里根本想不起来,再长的保质期也没用。除此之外,您应该看看包装上有没有写保存条
件,如果有特殊要求,比如冷藏,您就需要按照它的要求存放,否则可能会提前变质。
您还会看到配料表,尤其是看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其实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很高,您看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了解每一种成分的作用。配料表的作用只是满足知情
权,对于您选择什么食品并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关键还是要看这个食品提供哪些营养,这就需要您学会看营养标签(后面的内容会有介绍)。有些食品还会注明可
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果您是过敏体质,可以关注一下是否有相关信息。
您还应该看看生产厂家的信息,正规的产品会标示得很清楚,比如产地、生产许可证号、制造商、地址、电话等。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作坊食品往往没有这些信息或标示不全,这样的食品风险很大,最好不要买。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当食品包装面积很小的时候,可能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醋、食盐、固态食糖、味精、酒精度大于10%的酒类等个别品种可以不标保质期。
3.如何看懂食品标签
学会看标签,要分五步走。
第一步:看日期
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是必须要看的,如果在超市里看到过期的产品,一定要买回家,别拿去送礼就好,一定要求索赔,2009年6月1号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买到超市里过期、变质的产品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厂家十倍索赔。而且索赔的是,保证质量的产品,所以购物留好了购物小票,有的产品明明看着没过期,但是食用时已经变味了,这样也可以要求索赔,如果你的购物小票没留好,就直接给厂家打电话解决。
第二步:看配料表
有些配料表,化学名词太多,消费者可能会看不懂,这个时候不要怕,食品添加剂不是坏东西,只是有些不法商贩把不是添加在食品里的添加剂添加到食品里了,人们都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当然食品添加剂超量食用的话,也会给人体带来危害,所以选择食品时,还是选择食品添加剂越少越好,天然的东西越多越好。
第三步:看营养成分
何为营养成分,就是吃了对我们人体有好处的营养,叫做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大多没有什么营养,所谓的营养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膳食纤维和水,当然是种类越全,比例均衡的比较好,按需求购买。
第四步:看安全标识
现在市场上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都各有自己的安全标识,其实这些食品的营养价值并非就比普通的高,不过送礼还是很有面子的,有条件可以选择吃有机食品,毕竟相对安全些,种植有机食品的土地,是三年以上没使用过农药化肥的。
第五步:看特殊标识
有一些保健品是一定要看特殊标识的,比如功效和含量,最重要的是适应人群。看产地、看品牌、比如要送礼给家里糖尿病的病人,要是挑选了含糖量很高的食品,到时候是不是丢了很大面子呢,要是送了标识“不含蔗糖”几个大字的,配料表却标识含有麦芽糖的食品,又被病人吃了,那就麻烦大了。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看标签,健康自己,健康他人,不只是过节,日常购物,也应该养成购物看标签的习惯。
4.食品标志
、我国国家标准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有8项: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 即产品执行标准 8特殊标注内容 详细规定摘录如下: 5必须标注内容 5。
1食品名称 5。 1。
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
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
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
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
2配料表 5。2。
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
2。2各种配料必须按5。
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 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
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 条的规定标注。 5。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 3。
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
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 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
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 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
5。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
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特殊标注内容 5。
8。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
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二、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组成,象征和谐的生态系统。
整个标志为正圆形,寓意为保护。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类,这两类的主要区别是: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 *** 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
绿色食品认证指南提供了以下概念: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祝好! 。
5.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食品包装上有哪些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 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
7.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0)——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楚、正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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