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一年法院要如何判(惩罚一年法院要如何判定)
检察院起诉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法院可以直接判无罪释放吗?
是不可以的,在检察院判处缓刑后,只有上诉才能为其无罪辩护,这个取决于二审是否支持上诉请求或者维持原判。如果上诉请求得到了支持,才可以宣告无罪。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社区矫正机关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于判决缓刑后怎么改判无罪,分为两种方式:如果原判决尚未生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原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考察改造,不予关押执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检察院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法院会怎么判?
从检察院和法院的作用看,检察院仅仅只有提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而真正进行判决的仍然是法院。不过对于一些小案子,双方该不会产生太大差异,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这件案子最终判刑就是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其实这个惩罚,严格来说也不严重,缓刑一年时间,只要在一年之内没有相关的违规行为,缓刑考验期到了之后,原来的处罚就会被取消。虽然在缓刑期间有些麻烦,但是相比于坐牢,在外面生活还是比较舒服的。
1、检察院和法院
在预测结果之前,我们要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身份,有一定了解。从双方的作用和权利上来说,检察院本身拥有公诉和监督权,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可以进行抗诉,也可以给出一定的建议。而真正的审判权,是属于法院所拥有,最终如何判刑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当然,检察院和法院本身是相辅相成的,大家都是公正的国家机构,轻易不会出现矛盾。在很多时候,当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后,法院也会按照这个建议判决。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结局应该是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本身处罚不算严重
虽然不确定是犯什么罪,但是能够申请到缓刑,就已经说明法院已经开恩。在很多时候,人们想申请缓刑或者延期执行都无法成功。而且缓刑一年,就相当于给了自己一个机会,表现好一些可以直接在外面生活,不用到监狱里坐牢。
等到缓刑期一过,原先的九个月有期徒刑会自动取消,自己也不用再受到限制。仔细想想就知道,坐九个月的牢和在外有一定限制生活一年,显然后者更加划算。在不犯大错的情况下,正常生活是不受影响的。
3、建议好好表现
缓刑的意思,就是已经确定了处罚,可是相关部门考虑到事情的轻重,决定给一个考验期。只要在考验期符合相关机构的认定,那么就可以依法取消原来的处罚。在这个时间内,我们要好好表现,尽量不要出现违法的情况。一旦出现的话,不但原来的处罚要落实,可能还会连带处罚。这种情况,常见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属于短期的拘役。相当于国家给了一个改过的机会,得到之后要好好珍惜。
法院判决的实刑一年缓刑一年,实刑是什么意思?要收监吗?
实刑就是收监,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扩展资料
缓刑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
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
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
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
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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