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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怎么办理(移民出生公证怎么办理)

2023-02-24 案件

出生公证办理方法

出生公证属于出生证明文件的一种,其他的包括早期的独生子女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等都属于出生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只要清楚标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新西兰移民局都认可。

出生公证的用途

1)证明和父母的亲属关系

2)证明配偶关系

例:当证明两人的配偶关系时,可以使用孩子的出生证明。

3)证明公民身份和出生信息

例:技术移民申请时,出生公证是所有的申请人都需要的证明材料。

本文我们单说一下出生公证的办理方法。

出生公证由两部分组成,一份合格的出生公证,包含 中文公证以及英文翻译 。范例如下:

方法1:申请人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且户口本能明确显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可直接带着户口本去公证处办理;

方法2:申请人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则可以带着身份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的父母关系的文件(如派出所证明信)去公证处办理;由于每个地区的差异性,公证处要求会有不同,在办理前建议先电话咨询公证处人员按照其要求准备材料办理。

其他:如无其他材料可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时,公证处可能要求提供DNA报告。

出生公证怎么办理(移民出生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出生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二、已经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出生公证书怎么办理

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本人出生证证明。

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申请。也可以在线上公证平台办理。

办理单位: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当公民的出生证明存在一些问题的时候,为了进行有关的证明就需要去了解出生公证怎么办,用出生公证去增强出生证明的证明力。办理出生公证我们首先要找到的就是有权限办理该公证的单位,其次要根据办理单位的要求准备完整办理公证需要的资料,这样能够方便我们的办理,并且所填写的资料一定要真实,完整,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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