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认定求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没有正式交付但实际使用的公路应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没有正式交付使用的公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不能仅从形式上机械地认识,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判断。从该路的实际情况看,事发时道路的两端只设置了禁行标志,并没有封闭,该路与另一条正常通行的县道相连接,车辆、行人可以正常通行,这与单位内部、封闭的住宅小区等相对封闭场所是有区别的。本案中的道路应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从侵犯的法益看,本案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典中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法典中归类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法益,过失致人死亡罪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个人生命权。本案中虽然甲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也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他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某的行为也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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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逆行不小心撞死人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若驾驶人有逆行的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不小心撞死行人的,一般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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