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套题(民法典题目和答案)
一道关于民法法系的论述题
封建-近代-现代,以法国为典型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虽经修改、增删,但仍在法国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制定民法典,一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制,二是为了巩固大革命的成果。资产阶级需要一部大规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统而周密地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行。自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民法典以来,法国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动荡、立法思想不统一而被否决。1799年拿破仑就任第一执政,他雷厉风行地进行了政治经济改革,以铁的手腕稳定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大规模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1800年,拿破仑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马勒维尔等著名法学家组成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后,民法典起草完毕。1801年,根据拿破仑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询法官的意见,并由参政院逐条讨论修改,在参政院讨论时,拿破仑亲自参加会议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他倾听法学家们的讨论,当讨论纠缠不清时,他便出面清理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1803年讨论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过。1804年3月21日经拿破仑签署,民法典颁布实施。通观以上全部过程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需求是民法典所以产生的客观依据,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条件,拿破仑等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活动和思想则对民法典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2.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及经典性条款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总则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编编名为“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计11章。第二、三编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规定。第二编编名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等4章。第三编编名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对罗马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有的借鉴了日耳曼习惯法,还有的则是借鉴了教会法、大革命前王室颁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
《法国民法典》作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并且对近代西方国家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经典性的条款,主要有: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为”;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条、1383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7、18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滥着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国家和社会最小限度的干涉,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额的利润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些思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缔结契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效力神圣以及无过失便无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简明扼要的法律语言,用经典式的法律条文系统而准确地表达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人类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当然,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但从民法典的内容里我们还是看到,它所刻意强调的乃是个人主义的民法原则,而不是对这种原则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除以上所讲,它鲜明地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外,法典里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充分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还处于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商人个人的活动,法人组织还极为罕见。关于法典的编制顺序,由于法典产生于大革命刚取得成功之时,这时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的是保护其通过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不够发达,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权法的地位,而把债权法置于了物权法之后。
(3)注重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
法国制定民法典时,小农经济在国家经济中还占有很大比重,农民和手工业者为数众多,因此维护这些小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维护农民通过大革命获得的一小块土地就成了法国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了法国大资产阶级,但他也是小生产者特别是农民的皇帝,这也决定了民法典势必要十分关注农民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注重维护小生产者利益成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第二编有许多对小农和手工业者所有权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文,像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马克思曾对法典的这一特征作出十分精辟的论述:“第一次革命把半农奴式的农民变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仑巩固和调整了某些条件,保证农民能够自由无阻地利用他们刚得到法国土地并满足其强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残余。
这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强调夫权、亲权,在亲权中父权居于首要地位。法典还剥夺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5)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法国民法典》的名称直译意为“法国市民法典”,仅此便可看出它与罗马法之间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是多方面的。它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乃至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关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高度重视公民个人私权的立法精神,关于对所有权本质属性的认识以及所有权、用益权、役权等物权法的规范,关于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关于债的原因的理论等等,所有这些无不对民法典有着深刻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罗马法的制度和原理资本主义化、法国化,这就为近代西方其他国家继承罗马法树立了样板。
(6)法律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
民法典贯彻了拿破仑的意图,没有刻意追求体例的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出发,其编排体例密切结合实际,法律用语言简意赅,很少抽象概念和弹性条款。
4.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经典的意义。它颁行后,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欧洲,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希腊、丹麦、罗马尼亚、葡萄牙等国,或者采用了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编纂民法典时也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亚洲,它对日本和中国的民法典,对一些前法属殖民地,如中东、印度支那地区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使在素有普通法传统的北美,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袭了《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正因为如此,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恩格斯评价这部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二)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民法典颁布后,自19世纪下半叶,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法国民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结构体例不变的前提下,对法典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另一方面颁布了大量单行法,用来弥补法典的不足。这一时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关于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会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废除1791年关于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夏普利埃法,允许“从事同一职业、同类职业的人均可自由组织工会或产业联合会”,“资方产业工会和工人产业工会都有权提出诉讼”。(2)1901年结社自由法。它规定“自然人的结社可以自由组织”,“一切按正常手续申报过的结社有权进行诉讼,有权购置财物。”(3)1978年法律对合伙制度作了全面修订,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之日始取得法人资格。
2.关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妻从夫之国籍的规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关于妻应顺从夫的规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规定“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有婚约和法律能限制这种权利能力的实现”。(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变了1804年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规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质上共同管理家庭,负责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来”,(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规定“原则上,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父母与其他直系尊血亲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亲的遗产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关于所有权关系的法律。
(1)20世纪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它们先后对铁路部门、军备工业、飞机制造业等一些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以及法兰西银行实行了国有化。特别是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业公司、两家金融公司和36家实业银行收归了国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任何赔偿而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等,只有发生损害时才给予赔偿。②(3)1924年、1935年关于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的法律。它们规定航空公司享有“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其飞机有权在任何地段上空飞行,禁止在机场一定距离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其土地上建设或保存有碍飞机航行的设备和林木,政府有权拆除妨碍航行的一切障碍物。(4)1956年在以往有关经营矿产的法律基础上汇集而成的《矿山法典》。它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4.关于契约关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们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制度,严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决定成立分配工业品中央局和工商组织委员会,它们有权责成企业出卖或不出卖自己的产品,有权责成生产企业建立商品储备,违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对民法典第1125条的补充条款。它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
5.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业事故法,该法第1条指出:“在建筑业、工厂……以及在一切生产或使用爆炸物的企业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机器的企业中,工人或职员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权从企业主那里领取事故赔偿。”当然,根据该法受害者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是很低的。
对于上述立法,学界主流意见认为它们的产生说明了19世纪以来在法国的民法领域中:第一,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等法律观念已逐步转向个人权利社会化,财产权应为公共福利服务,以及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控制等新观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受到了现代社会的全面冲击。第三,传统的公、私法之间的严格界限已经打破,出现了公、私法互相渗透的倾向。现代法国民法之所以发生这样重大的变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垄断资本出现,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运动、妇女运动等人民民主运动的强大压力,资本主义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等等。
贵州省《民法典》知识竞赛题问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2021天津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不得不练的考点
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表决通过底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决定权
C.最高监督权
D.最高任免权
1.【答案】A。解析:全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过程,体现出了全国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法律 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2.【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3.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
A.效力待定
B.有效
C.可撤销
D.无效
3.【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4.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可撤销。可撤销的期限为: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4.【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5. 王老头现年76岁,2020年3月份其订立遗嘱表明将所有财产均留给小女儿并在子女陪同下进行了公证。后在7月份又自书一份遗嘱表示财产所有子女平分,临终时,由于大儿子对其不管不问,老王当两位护士和子女面表示修改遗嘱所有的财产只留给老伴和女儿。那么老王去世后,有权继承遗产的是:
A.女儿
B.老伴和女儿
C.女儿和儿子
D.按法定继承
5.【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按照老王最后的遗嘱,老伴和女儿有权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法律 民法 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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