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后还会有犯罪记录吗)
怎样撤案?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案件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3、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已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撤案的法律依据
是《刑事清耐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相应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三、: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
(2)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对于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4)如果不是犯罪的,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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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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