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延迟履行:不履行的后果很严重!
《民法典》第9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先履行债务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典》将"高度可能性"作为判断合同有效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约及时履行债务"时,"后履行义务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请求"。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方式完成其应履行的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
1. 民法典延迟履行的概念
《民法典》中,关于"延迟"的规定有4处。一是,《民法典》第8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合并而用。"。
2. 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总》)第六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3. 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先履行义务”
《民总》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应当先予执行的财产"的情形,即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对于这些情况下的"不能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 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应当先履行义务”
《民总》《债编》(下称"新债编")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节中,分别以不同条款的形式,明确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先行受偿权。其中,《新债编·一般担保物权篇·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的效力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取得抵押权: (一)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5. 关于诉讼时效
《民法典》(以下简称"旧法")第七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这一条规定,"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视为未过法定起诉期限。《民总》、《新债编》、《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的若干意见稿)》均将"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了强调。《新债编》《特别说明事项之三十四》第四条进一步指出,除本节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有关请求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三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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